省人大常委会对《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进行二审

29.07.2015  18:42

  7月27日下午,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省民政厅彭军厅长、刘树生副厅长、省低保办刘四海主任列席了分组审议。

  《条例》草案二审稿对“供养服务机构”和“社会参与”作了专章规定。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厅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