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确保救灾资金阳光下运行
06.11.2015 09:36
本文来源: 民政厅
昨日,省民政厅通过本报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工作职能: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法规;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申请、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国内外对省政府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承办省减灾委员会、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目前民政部门负责救灾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依据主要有:《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6号)、《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61号)、《湖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社发〔2012〕1号)。
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救灾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发放的救灾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救灾资金和物资发放程序非常严格。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要求,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灾民救助卡制度,原则上要通过“一卡(折)通”实行社会化发放;采取实物形式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本文来源: 民政厅
06.11.2015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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