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拟实施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新规

20.08.2020  14:11

   星级牌匾应挂在明显位置接受监督

   湖北拟实施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新规

  长江网8月19日讯(记者徐锦博)记者19日从湖北省民政厅获悉,湖北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3年,我省2017年已评定的星级养老机构和2018年评定的四星及以上养老机构,需按国家标准重新参评。

  申请评星级的养老机构应同时符合2个条件:(一)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二)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

  湖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设五个等级,最高为五星级。全省养老机构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由省级民政部门负责,一至二级等级评定由本地区市级民政部门负责。一级以上养老机构发放等级证书,三级以上养老机构发放等级证书和等级牌匾。

  征求意见稿提出,获得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应当将评定等级牌匾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养老机构应合理申报评定等级,参评未通过相应等级评定的,两年内不得申报同一等级及以上等级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养老机构评定等级有效期为3年。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申请重新评定;前一次等级评定两年后,可申请升级评定。评定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定的养老机构,原评定等级自动失效,养老机构应当交回牌匾和证书。评定等级有效期内,评定委员会将通过定期暗访等形式,每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各等级养老机构进行抽查复评,对复评结果达不到相应级别的养老机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此外,我省2017年已评定的星级养老机构需按国家标准重新参评。2018年已评定的三星级养老机构,可与国家标准的三级养老机构进行转换或平移,有效期从获得相应等级日起开始计算,也可申请逐级升级评定;四星及以上机构,需按照国家标准重新评定。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