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和湖北省工人先锋号 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03.06.2014  20:02

湖北省总工会

鄂工办〔2014〕26号

 

 

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和湖北省工人先锋号

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总公司)工会,省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工会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和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现将《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和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

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

和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状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是湖北省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五个湖北”建设,实现富民强省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省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上述组织中或在我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国籍职工。湖北省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组织或在我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所属的车间、工段、班组或科室。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湖北五一劳动奖状和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民主管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推荐为湖北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车间、工段、班组或科室曾荣获湖北省工人先锋号。

第六条    湖北五一劳动奖章评选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坚定、立场鲜明,胸怀大局、纪律严明,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一般从市级(或相当级别)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中评选产生。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者,不得申报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

(一)  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

(二)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   

(三)未依法建立工会,未依法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履行工会工作职责不到位的;

(四)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的;

(五)三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    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不作为湖北五一劳动奖章的推荐对象。

 

第三章    评选程序和表彰

第十条    评选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

(一)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应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湖北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批等程序,并分别在本单位、市州和省级媒体上公示。

(二)申报湖北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申报湖北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申报湖北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除表彰湖北省劳动模范的年份外,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每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集中评选表彰一次。

第十二条    经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某些重点工作需要组织评选表彰的,由省总工会有关职能部门于年初在当年工作计划中向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集中申报。

第十三条    在某一领域或某个方面作出重大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推荐申报程序,即时报请湖北省总工会授予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和湖北省工人先锋号。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职工个人,或市(厅局)级以上(含)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市州总工会、产业(行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属企事业单位工会申报,可授予或追授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

第十四条    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的即时表彰须经湖北省总工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两次,一般不搞临时动议。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五条    对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湖北省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证书、奖状、奖章或奖牌。对获得湖北五一劳动奖章的先进个人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获得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省工人先锋号的先进集体,可参照有关规定,对所在单位和车间、工段、班组或科室全体职工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所在单位可以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奖励办法,从工资、奖金、培训、晋级、晋职等方面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的奖励序列。

第十七条    各级工会要充分发挥获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政治优势,吸收先进代表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支持他们参政议政和发挥先进模范作用。要做好服务指导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第十八条    要有计划地组织湖北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疗(休)养,疗(休)养期间按出勤对待。各相关单位应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表彰工作在湖北省总工会的领导下进行,具体评选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湖北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表彰工作;

(二)参与有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审核、证明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资格; 

(四)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宣传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依法维护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的合法权益;

(六)做好有关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评选的信访接待工作;

(七)承办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即时性表彰和撤销荣誉称号工作;

(八)做好与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即时表彰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形势任务发展和工作需要对即时表彰项目和物质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切实维护荣誉的严肃性,发挥荣誉应有的示范激励作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湖北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党察看处分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二十三条    撤销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由湖北省总工会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