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乱转包工人受伤总包担责
29.06.2015 11:44
本文来源: 总工会
某建筑公司与某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该单位的一项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内外墙粉刷项目转包给公司项目经理吕某,后吕某又转包给了范某。随后,范某找来蒲某合作从事这一粉刷项目。
施工过程中,蒲某又找来刘凤姣到工地做杂工。3天后,刘凤姣在从事工程外墙作业时不慎摔下,导致重伤。事后,刘凤姣认为,其与该工程原始承包人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用工责任。仲裁机构审理后,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有关部委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主体资格。建筑公司虽没有直接招用被告刘凤姣,但吕某与范某都系以自然人身份进行承包,而自然人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据此,法院驳回了建筑公司诉讼。
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胡朝霞任富海)
本文来源: 总工会
29.06.2015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