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的理想正在照进妇女发展的现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法治建设的角度勾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蓝图,既高屋建瓴,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仅为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设计了一整套立体的、动态的实践路径,同时也为男女两性实现由法律平等向事实平等迈进搭建了桥梁。细读《决定》,深刻体会到妇女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踏上法治化轨道,这对于在实践中深入推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
我国妇女在法律上获得平等权利的时间之早、范围之广,一直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所称颂。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就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经过6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然而,法律上的平等并不等于事实上的平等。男女两性在社会分工、就业机会、资源占有、收益分配等许多方面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如何更有效地推动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中纳入性别平等的视角,一直是困扰妇女组织的一大难题。《决定》中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5个具体内容,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提供了既有指导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保障手段和途径。
首先,在立法环节,全会针对提高立法质量提出的一系列制度性规范和要求,对于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立法决策的全过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决定》提出:“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等,这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举措为妇女组织和从事性别研究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决策提供了制度化渠道。这将意味着今后在法律的酝酿、论证、起草、审议等环节,妇联组织参与其中已成必经程序。随着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咨询机制的完善,从事性别研究的专家学者发挥作用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大。这无疑将确保性别因素进入立法者的视野,一方面有助于立法者尊重女性因生理特点而产生的特殊权益需求,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立法者正视男女两性因社会、历史等因素造成的发展起点不平等的社会现实,制定向女性群体倾斜的积极措施以矫正、缩小现实中的性别差距,从而为向事实上的男女平等过渡创造条件。
其次,在执法和司法环节,全会明确建立严格的常态化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纠错问责机制等,强调执法、司法程序公正,这对于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提供了制度化的保障措施。《决定》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的规范性文件……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等,这些制度、机制的确立有助于在执法和司法过程纳入性别平等的原则。《决定》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审查作为依法决策机制的必经法定程序之一,这将意味着今后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政策、村规民约等)都要经过合法性审查,遵守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是必要条件之一,一经发现有违背这一原则的,按《决定》要求都必须依法撤销和纠正,这与全国妇联正在推动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工作高度契合。另外,《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这也使妇联组织多年探索实践的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得到了尚方宝剑,获得了制度性支持。也就是说,妇联希望推动纳入主流的工作,现已得到主流的认可和保障,这对于在实践中深入推进男女平等具有突破性意义。
再次,在守法环节,让人眼前一亮的是,《决定》明确提出:“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把履行“家庭责任”与履行“社会责任”“法定义务”并行,在新时期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极为罕见。过去人们提及履行“家庭责任”、平衡工作与家庭的矛盾时,往往针对女性,而从《决定》的要求看,男性在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的同时,同样有履行家庭责任的义务,这将意味着平衡工作与家庭的矛盾再也不只是女人单独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了。
中国已踏上法治建设的快车道,法治中国的理想正在照进妇女发展的现实。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在法律政策顶层设计和实施全过程充分体现性别平等已不是梦想。男女两性实现由法律平等向事实平等迈进的桥梁已经搭建,如何充分利用、挖掘现有政治资源,走得更稳健,将是摆在广大妇女和妇女组织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