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省民政厅开展社会救助立法调研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推动《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早日出台,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绍明、副主任费德平、省民政厅副厅长刘树生带领由省法制办、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6个部门组成的联合调研组赴宜昌市、潜江市开展立法调研。
调研组一行先后深入宜昌市和潜江市的福利院、社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惠民医院、特殊教育学校实地调研,并与当地法制、民政、编制、财政、人社、教育、住建、卫计、公安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座谈。
张绍明主任在座谈会上说,社会求助实施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民生立法工作,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省政府法制办将放在重要位置优先考虑,争取今年8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宜昌市、潜江市的社会救助工作有作为、有特色、有研究,调研组将充分研究吸收,为做好社会救助立法工作提供有益参考。
张绍明指出,社会救助立法工作要做到“五个适应”。一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社会救助是民生问题也是民心问题,还是政治问题,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二是要适应初级阶段的实际。中国不是发达国家,湖北不是发达省份,研究湖北省的社会救助一定要放在国情和省情中来进行研究,所有的机制、标准的建立都要现实考虑国情、省情。三是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在城镇一体化的推进过程中,城乡二元结构正在逐步改变。社会救助一定要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相一致,立法工作一定要与这个大的背景相适应。四是要适应整合统筹的要求。尽管现行的社会救助政策已基本完备,但与法制化、科学化的要求尚有很大差距,制度“碎片化”问题比较突出。一定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体现的统筹意识,不能五个部门各搞各的,“整合统筹”是我们立法中最需要思考的问题。五是要适应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社会救助带有基层性、及时性,甚至带有突发性。立法一定要与增强基层基础工作相适应。国务院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对基层工作这一块讲的并不充分,但为我们开了一个口子,在我们省的立法中一定要写清楚,例如经办机构的问题,街道、乡镇的工作谁来办,怎么办、基本要求是什么,这些都要讲清楚。
张绍明主任强调,社会救助立法要处理好“五个关系”。一是上与下的关系。顶层设计与上级机关是最重要的资源配置,基层是抓落实的基础。“上”,要着眼整合统筹,“下”,要着眼基层基础工作。二是综与专的关系。“综”就是社会救助工作一定要有一个综合牵头的部门,《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两机制、一纳入”赋予了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方面的综合协调的职责。“专”就是各个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三是官与民的关系。社会救助以政府为主,但是政府不能包办天下,要动员社会各个方面。四是钱与魂的关系。社会救助不仅是给钱、给物,精神更重要。不能见钱不见魂。五是远与近的关系。要考虑当前,也要谋远,有长远的规划。
张绍明主任强调指出,在社会救助草案起草中要明确“五个具体问题”。一是定位的问题。以政府救助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社会救助对象自立自励。政府负责托底线,政府的主体责任一定要在条例中非常鲜明,包括问责、考核、目标都要写进去。要调动社会方便参与,建立有效平台。社会救助除了政府帮助以外还要每个人都要学会自立自强,要有自立精神。二是物资资金的帮助与精神抚慰相结合的问题。社会救助对象不仅仅是钱的弱势,还有的是精神上的弱势,例如现在这么多的失独家庭,他们不缺钱不缺物,缺的是社会关怀。我们的救助精神不能只看钱只看物一定要把物资帮扶与精神抚慰相结合。要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广泛宣传关爱社会弱势群体,鼓励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自立自强,摆脱困境。三是是民政部门整合统筹的职责问题。社会救助要有一个牵头的部门,民政部门是五个部门之一的特殊之一,肩负整合统筹的职能。这个职能在《实施办法》中一定要写清楚、写明确。至少包括这么几个方面:本地社会救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权;社会救助的主要制度、主要对象、主要标准、主要资金的综合研究;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联网、资源共享;乡镇街道、社区的基层承办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的指导、支持、建设;重大问题的协调和政府联席会议机制召集、综合监管。政府一定要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综合监管一定要民政部门牵头。四是信息公开的问题。信息公开是立法当中重要的一条。社会救助信息的公开一定要和村务公开、厂务公开、街道信息的公开结合起来。上墙、上榜、上网。五是及时便民的问题。社会救助是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困难的,贵在及时。没有及时性就没有合理性、公平性。基层要方便老百姓办事,方便社会力量来捐款捐物。要充分发挥基层两委的作用。要提高社会救助的科学性,救助方式、救助对象、救助效果要建立评估机制。(厅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