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玩火引发沼气爆炸 窨井管理者赔偿27万

04.12.2014  13:20

  一群小学生在小区窨井盖上玩耍时,一孩子将燃烧的树枝伸进窨井盖的缝隙中,瞬间引爆窨井中的沼气,其中一个孩子被炸成6级伤残。记者前日从汉南区法院获悉,窨井所属公司汉南国资公司承担七成的赔偿责任赔偿27万,在一起玩耍的学生所在的两所小学,一所因放假时下发了告家长书而免责,另一所学校因无法举证通知了学生家长,法院视为管理责任未发生转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1.99万。

   窨井盖上玩火引发沼气爆炸

  汉南纱帽山小学的小元与小新、小权三个小伙伴以及在汉南育才小学上学的小洁、小颖均住汉南区和谐家园小区。

  2013年1月22日16时许,5个孩子在放寒假前考完期末考试后,一起在和谐家园小区内玩耍。玩耍中,有人将点燃的树枝伸进窨井盖缝隙,“”的一声巨响,小元和炸飞的窨井盖飞出好几米远,小元后脑勺着地,躺在地上昏迷不醒。

  旁边几个孩子尽管没有受伤,但他们一个个惊叫起来。经现场勘验,因沼气爆炸的化粪池四周没有设立任何警示标志。

  小元后来被送往市第三医院救治,住院41天。后因病情所需,转至长江航运总医院继续住院治疗75天。治疗中,共用去门诊、住院医疗费86922.92元,已剔除小元农村医疗报销部分5000元。

  2013年8月5日,经法医鉴定,小元的伤残程度为六级;后期治疗费用为50000元;护理时间为伤后12个月。

  当年9月,小元认为窨井所属公司汉南国资公司以及汉南区纱帽山小学、育才小学和一起玩耍的小新、小权、小洁、小颖等7个被告均要承担一定责任,因此,一纸诉状,将这7个被告一起告上汉南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1万元。

  窨井沼气爆炸到底谁之过?

  法庭上,关于谁引爆了窨井内的沼气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被告小新、小权、小洁、小颖一致辩称,2013年1月22日16点,因学校通知放假,他们四个人在纱帽街和谐家园小区花丛中玩耍,其中,是小元拾起一根树枝,将点燃的树枝插入窨井盖缝隙并坐在窨井盖上,导致沼气爆炸并受伤。

  他们一致认为,“小元的受伤与我们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被告汉南国资公司则有另外一种说法,该公司认为,小元称发生沼气爆炸致其受伤主要原因系该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及时清淤,这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当天16点,小元、小新、小权、小洁、小颖五个孩子在纱帽街和谐家园小区3栋花坛中玩耍时,其中一人点燃鞭炮放入窨井孔后引起井盖弹起砸伤小元。

  汉南国资公司称,事故发生之前,公司在小区内专门设立了物业管理办公室,聘请物业管理人员加强管理,并于2012年6月27日对和谐家园小区内所有的下水道进行了网管疏通,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原告此次受伤,完全是第三人行为造成。

  被告纱帽山小学、育才小学一致辩称,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原告受伤时间、地点在学校管理责任范围外,且2013年1月22日下午,因学校举行期末考试已通知孩子们的家长放假。

   法院查明伤者自己引爆沼气

  汉南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上午,全区范围内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实行单人单桌,举行期末统考。上午考完后,下午一二年级学生放假。时至16点,小元等人在该小区花丛中玩耍。

  其中,小元将点燃的树枝插入窨井盖缝隙并坐在窨井盖上。旋即化粪池里沼气爆炸,爆炸的强大冲击波将他连同窨井盖推至数米远的草坪上,小元受伤。

  法院还查明,汉南区纱帽街和谐家园小区的管理者为汉南国资公司。2013年1月22日之前,汉南国资公司为了加强管理,在小区内专门设立了物业管理办公室,聘请物业管理人员,并于2012年6月27日对和谐家园小区内所有的下水道进行了网管疏通。事故发生后,汉南国资公司仅解散了小区内物业管理办公室,但实质上对小区还是实现全程服务和管理。

  法院另外还查明,2013年1月22是星期二,武汉市教育局根据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学校开始放寒假的时间应该是2013年1月30日。纱帽山小学和育才小学于2013年1月22日下午,基于腾出座位便于三至六年级的学生举行期末统考,决定小元等学生所在班级放假。仅育才小学给小洁的家长下发了《告家长书》。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担责七成

  汉南法院对这起玩火引发的沼气爆炸致人受伤案析责:

  汉南国资公司作为纱帽街和谐家园小区的管理单位,应该为入住职工提供安全的服务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发生爆炸的化粪池位于小区公共区域之下,小区物业应当对其安全性给予格外重视,发生此次化粪池爆炸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物业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确认汉南国资公司承担70%责任。

  小元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放任其到化粪池玩火,未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确认原告父母承担25%责任。

  其次,原告受伤与另外几名小孩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缺乏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定要件,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纱帽山小学庭审中抗辩,因考试完毕而放假已向原告的家长履行了告知义务,管理责任转移到原告的监护人名下,但无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认承担5%为宜。育才小学在庭审中提供证据(《告家长书》)显示履行了告知义务,管理责任发生了转移,育才小学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责任划分,汉南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赔偿278637元;汉南区纱帽山小学赔偿19902元。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