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015年6月1日21时28分,重庆市东方红轮船公司所属“东方之星”客船,由南京驶往重庆,上行至长江水域湖北监利段大马洲水域,因大风大雨而造成“东方之星”沉船事件,据长江海事局初步统计,船上共有458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及李鸿忠书记、王国生省长对“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作出的重要指示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的紧急通知》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省安办决定:从即日开始,在全省范围内长江及内河水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督查活动,各地安办要迅速行动起来,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省安全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长江海事局将联合成立督查组,对全省境内(包括长江湖北段)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检查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督查时间及方式
自即日起至6月7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进行专项检查;省联合督查组将按照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的方式,对全省重点地区和重点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督导检查,重点采取查资料、看现场方式,查找漏洞和消除隐患。
二、检查督查范围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的总体要求,重点对全省范围内通航水域(包括长江干线湖北段)包括港口码头和渡口以及所有运输船舶、乡镇船舶(包括农自用船舶非法采砂船)和渔船的安全进行检查督查。
三、检查督查内容
(一)突出对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三个必须”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重点检查各级海事部门要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交通运输部门要落实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责任、农业(渔政)部门要落实渔船行业管理责任、安监部门要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并切实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各级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县乡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乡镇农用、自用船舶日常监管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消除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空白。要加强对水上运输企业、船舶所有人、个体经营者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水上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要突出对重点船舶和重点水域的检查。重点检查客渡船、客船、高速客船、旅游船、乡镇农自用船舶和渔船。重点水域包括长江湖北段、内河和重要湖区、水库、水上施工等水域。
(三)突出对多发易发水上交通运输“违章、违法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打击船舶超员、超载行为,严禁船舶非法载客、渡船野蛮渡运、非法夹带危险品、船舶配员不足、证照不齐等行为。尤其应加强对乡镇非营运性船舶和渡口证照的情况。
(四)突出对客运码头和渡口的检查。对所有客运码头、渡口的安全设施设备配备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全面检查,尤其对未经审批而非法从事渡运的渡口进行停业整顿的情况。
(五)突出水上水下施工活动的检查。督促水上水下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水上大型活动的检查指导,排查整改水上水下活动存在的重大隐患等情况。
(六)突出对防范恶劣天气造成事故的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各单位对恶劣天气预警预报,实行重点监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航和非通航水域内人员、船舶、设施设备安全的情况。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站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督促各航运企业、船主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
2.督查检查工作,必须做到认真负责,务求实效,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3.各地要在6月10日前将此次督查检查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安办。
联系人:吴英毅
电 话:87368232
附件 : 省安办检查督查组成员名单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附件 :
检查督查组成员名单
第一组 (黄石、黄冈、鄂州)
组长:夏春晖;成员:陈惠平、冯正中(联络员)
第二组 (襄阳、十堰 )
组长:袁 清;成员:姚万军、吴英毅 (联络员)
第三组 (武汉、孝感)
组长:朱 维;成员:李群华、王 浩(联络员)
第四组 (宜昌、荆门)
组长:罗 进;成员:王 祥、张 浩(联络员)
关于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检查督查的紧急通知 鄂安办〔2015〕37 号 -
武汉18:17 02.06.2015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