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公开聘请法律顾问的公告

17.11.2014  13:35

因工作需要,湖北省民政厅需聘请1名常年法律顾问。

一、基本资格条件

1.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经营场所在武汉市。

2.具有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

3.熟悉政府行政工作,具有行政诉讼工作经验,办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法事项。

4.年龄一般在3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内容

1.为省民政厅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提供意见和咨询,必要时应省民政厅要求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

2.为省民政厅的重大决策,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或提供法律意见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及其它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规范性文件、规章制度。

4.接受省民政厅委托,参与合同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5.作为省民政厅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等活动。

6.根据省民政厅要求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方式

1.省民政厅约请、交办。

2.通过电话或网络等形式为省民政厅提供咨询或书面服务。

3.参加省民政厅召集的会议研究涉法事项并提供法律意见。

四、法律顾问费用

法律顾问费用2.5万元/年。法律顾问费为包干价,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等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五、选聘程序

(一)报名

如有意者,请于2014年12月5日前,将《省民政厅法律顾问报名表》(见附件)、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或送至湖北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399号,邮编430079)。报名联系人:徐燕华,联系电话:50657143,18627733640。 

(二)初审

省民政厅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报名人员学历、履历、专业特长,在有关专业领域的影响及个人特长等因素,确立人员名单。

(三)公式

省民政厅将通过厅门户网,将拟聘人员名单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聘任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合同,聘任为省民政厅法律顾问。

附件:省民政厅法律顾问报名表

湖北省民政厅

                    2014年11月17日

 

附件:

湖北 省民政厅法律顾问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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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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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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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主持或参与重大涉法事务情况

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表格内容可按实际需要分栏,也可另设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