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殡葬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9.10.2015  13:35

为进一步强化殡葬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巩固殡葬管理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促进殡葬行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省民政厅制定了《殡葬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该《问责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11月4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

 

                 湖北省民政厅

                2015年10月28日

 

  殡葬管理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殡葬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巩固殡葬管理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成果,促进殡葬行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管理工作问责对象是指民政系统从事殡葬管理岗位的公务员、殡葬管理服务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问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的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贯彻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殡葬管理政策法规不力,履职不到位,受到省级以上民政部门通报批评或省级媒体曝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二)依照殡葬管理法规或岗位职责要求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限办理或推托不办的;

(三)对违反殡葬管理法规行为处理不当或未尽到协调职责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本辖区殡葬改革突出问题调查研究不够、采取措施不力,引发群体性上访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未履行殡葬管理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殡仪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对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行为听之任之或不按法规要求查处转办的;

(二)不落实基本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要求,或在选择性服务中存在诱导消费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按规定审核《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使用《殡仪服务合同》和同意火化确认书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火化证明,或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采购殡葬设备、用品和服务,或者限制逝者亲属自带合法殡葬用品的。

第六条 公墓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不落实公墓年检要求,违规建造超出规定面积墓穴(墓位)拒不改正的;

(二)非法获取公民死亡等个人信息进行不当竞争,或以当地殡葬习俗为借口违规预售墓穴(墓位)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核《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违规销售墓穴(墓位)的;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墓位使用合同》、《公墓安葬证》或不按约定提供服务,引发群体性上访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在殡葬法规和合同约定以外向墓位租用人额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第七条 行政问责方式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六)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采用本条第(三)项至第(六)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问责决定机关应当自调查之日起30日内做出问责决定。

第八条 受到履职问责的殡葬管理负责人、工作人员,同时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其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