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残疾人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省人民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
近年来,我省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全省涌现出一大批事迹突出感人,社会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激发各级人民政府残工委和残联系统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精神,表彰社会助残行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更好更快发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决定表彰一批“湖北省自强模范”“湖北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湖北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湖北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残疾人之家”“全省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评选表彰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成立全省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残疾人联合组联处(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地可视情成立相应的评选机构。
二、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湖北省自强模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自强不息,奋勇拼搏,开拓进取,取得突出成绩的省内各类残疾人。
2.湖北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排忧解难,长期支持残疾人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内社会各单位(集体)。
3.湖北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热心助残,长期坚持为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取得显著成绩,受到残疾人群体广泛好评的省内社会各界人士。
4.残疾人之家:全省县(市、区)、乡镇(街道)、企业残疾人联合会、高等院校残疾人联合会;各级残联直属事业单位;村(社区)残疾人协会等基层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专门协会、联谊会,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收(托)养和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业、精神病院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
5.全省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在推动支持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为建立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作出突出贡献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省直有关部门相关处室等。
6.湖北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和践行人道主义思想,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状况的改善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残联专职工作者、残联所属专门协会及社会组织工作者,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
(二)表彰名额
本次表彰名额为:湖北省自强模范40名、湖北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40名,实行差额推选;湖北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20个、湖北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20名、残疾人之家30个、全省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20个(具体见名额分配表)。
三、评选条件
各类先进典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扬风格,临危不惧,积极投身抗“疫”一线,在交通运输、应急服务、医疗疾控、民生保障、秩序维护、群众教育、心理引导、社会宣传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获得良好的社会影响的个人和集体可优先推荐;将残疾人防疫工作纳入本地抗疫大局,统筹安排,没有发生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残疾人在疫情期间生活和生命安全得到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等可优先推荐。
(一)全省自强模范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作为全省自强模范推荐对象:
1.身残志坚,自强不息,事迹感人,在残疾人中得到普遍赞誉,有较好的社会影响。
2.有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或出版专著、发表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自主创新,取得显著经济与社会效益。
3.自主创业取得成效,并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得到残疾人和社会广泛赞誉、普遍认可。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乐于奉献,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作出积极贡献。
5.在其他领域取得显著成绩,作出重要贡献。
(二)湖北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支持残疾人工作,坚持开展助残活动5年以上,助残措施得力,成效显著,形成长效助残机制,受到社会残疾人普遍好评。
(三)湖北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长期关心、帮助残疾人,坚持助残5年以上,热心为残疾人服务,采取各种形式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各界人士。
(四)残疾人之家评选条件: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开展助残公益活动,直接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残疾人生活、学习、就业、社会参与等需求,受到残疾人广泛信赖。
(五)全省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县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评选条件。“十三五”以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大投入、加快发展;政府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资源有效整合,残疾人事业“十三五”发展纲要任务全面完成,残疾人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明显改善、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大幅缩小,残疾人的幸福指数和获得感普遍增强;各级人民政府残工委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残疾人民生显著改善;残疾人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工作责任落实机制不断完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各项工作持续创新推进,并连续三年处于本地区前列。
2.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评选条件。“十三五”以来切实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统筹规划,大力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积极为全省残疾人谋福祉,主动承担部门责任,整合部门资源,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为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六)湖北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作为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对象:
1.热爱残疾人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和践行人道主义思想,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刻苦钻研和精通残疾人工作业务,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2.切实为残疾人解难题、办实事、谋福祉,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优良的工作作风,真正成为广大残疾人的好朋友、贴心人,得到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普遍赞誉。
3.各级残联专职工作人员应从事残疾人工作5年以上,近5年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其中至少有一次优秀等次。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应从事残疾人工作3年以上,紧密联系残疾人,倾听残疾人呼声,反映残疾人需求,爱岗敬业,成绩突出,得到基层干部群众和残疾人的广泛认可。
四、评选程序
(一)宣传发动(2020年8月31日前)。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评选推荐方案,启动推荐工作。做好宣传引导,扩大影响,营造浓厚氛围。
(二)遴选推荐(2020年9月30日前)。拟推荐对象应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考察审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上报。地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要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严格审核,提出拟上报的推荐对象。省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对地市级评选表彰机构上报的初步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正式推荐对象,再分别反馈各地市级评选表彰机构。各地市对反馈的推荐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省人民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负责省残工委成员单位对象推荐。省残联组联处负责大型企业和高校残联对象推荐。评选推荐程序参照上述地方评选推荐程序。
(三)上报材料(2020年10月30日前)。各地各单位将反馈的推荐对象的评选推荐报告、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推荐审批表、同级地方纪检、干部管理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表、公示情况说明、审核推荐工作报告、推荐对象汇总表(须按推荐顺序填写推荐对象)加盖公章报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事迹材料应包括推荐对象的综合表现、突出事迹,内容真实准确,语言规范流畅,事迹简介500字左右,事迹材料2000字以内。有关表格可以从省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公告栏下载。
(四)审核公示(2020年11月15日前)。省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推荐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定后拟表彰对象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疾人联合会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先进事迹和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表彰(2020年12月4日前)。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根据考核考察、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公示等情况,研究决定并商请省人社厅审核全省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表彰对象,并联合行文给予通报表彰。同时,拟在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召开全省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表彰大会,邀请部分受表彰代表参加表彰大会并现场授予奖牌、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面向基层。评选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和岗位上工作的先进典型倾斜。不评选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不评选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不超20%,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法人代表)不超过评选总数10%。
(二)坚持代表性和广泛性。上报的自强模范人选应考虑不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分配名额为3个的地区至少要包含一名视力或听力残疾人。全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分配名额为2个以上的地区,上报人选至少包含一名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
(三)严格评选标准和工作程序。评选工作要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各地严格按照评选范围和条件,对所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查,确保评选质量。严格按照分配名额推荐上报,不得突破,已经获得过全国或者全省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等相关称号的集体和个人不能再次参加评选。残联系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不参加助残先进集体和残疾人之家的评选。残疾人之家的评选以县级以下残联和残疾人服务机构为主。评选过程要严谨、公开、规范、务实,评选的每个环节都要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评选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严肃评选纪律。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推荐对象的评选资格和所在地区相应的推荐名额。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干部人事、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意见;推荐企业、社团及其负责人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人社、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统战、工商联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为非企业、社团负责人,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须征求公安部门意见。
六、奖励办法
对授予“湖北省自强模范”和“湖北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湖北省助残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并记入个人档案。对于授予“湖北省助残先进集体”“全省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残疾人之家”称号的集体,颁发奖牌和证书。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李娟
联系电话:(027)87363923
传 真:(027)87276781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 全省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2. 全省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表彰名额分配表
3. 湖北省自强模范、湖北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和湖北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4. 湖北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和全省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推荐审批表
5.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6. 企业、社团及其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7. 公安部门征求意见表
8. 推荐对象汇总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
全省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 评选表彰活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 陶慧芬 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
副组长:易望汉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朱志斌 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
成 员: 张利敏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表彰奖励办公室主任
易 宁 省残疾人联合会人事处处长
王平安 省残疾人联合会组联处一级调研员
江传明 省残疾人联合会组联处副处长
二、办公室成员
主 任:张利敏(兼) 易宁(兼)
成 员:谭贝贝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表彰奖励办公室二级主任科员
李 娟 省残疾人联合会组联处一级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