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法律援助的探索与思考
现代社会,权利的保障主要是通过法律来实现,法律是人权最基本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对当前和今后做好新时期、新阶段的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在残疾人上访反映的各类事件中,涉法事件逐年增加,广大残疾人法制意识也逐步增强,在残疾人维权领域里,法律保障手段逐步取代行政手段而占主导地位。然而,由于残疾的客观存在,在许多情况下,残疾人缺乏必要的财力来聘用法律服务,法律上的平等难以成为事实上的平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进程中,如何让残疾人通过正当程序,可以获得一定标准的法律服务呢?天门市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管理残疾人事业,推进残疾人法律援助领域进行了有益的实践与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
一、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天门市共有各类残疾人11.75万,占全市总人口的7.25%,涉及到全市四分之一的家庭,30余万人口,是一个庞大的具有特殊困难的群体。改革开放以来,天门的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也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由于社会转型期人们法制观念的淡薄,加上残疾人在社会上的弱势地位,残疾人面临的权益问题仍然相当突出,一方面他们的防护能力弱,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另一方面他们经济条件差,无力承担维护其权益的成本。据统计,天门市残联2012—2013年接待残疾人上访共310件次,其中涉法事件167件次,占54%,需要法律援助的46件次,占上访事件的15%。从结构上来看,涉法事件占残疾人上访事件总数的比例呈上升趋势,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数逐年增加;从性质来看,涉法事件的增多,反映了社会变革的趋势,行政协调手段将可能从解决残疾人上访问题的主要途径中逐步淡出,法律手段将占主导地位。如何适应形势的需要,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服务将是今后残疾人工作的一大主题。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新时期、新阶段,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主要作法和社会效果
针对残疾人法律援助的现实需要,面对当前法律援助现状中呈现的种种问题,天门市从残疾人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重解决残疾人“打官司难”的问题,让残疾人在法律援助的阳光下,享受法律真切的保护,深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残疾人的好评。
(一)建立了初步完善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政策体系。
完善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是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前提和基础。为此,早在2002年初,天门市开始着手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制度建设工作。当时,国家和湖北省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援助条例,1990年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捍卫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多是一些原则性条款,对残疾人法律援助也无具体的规定,地方也没有适应形势要求的具体规章,所以残疾人法律援助的法律基础相当薄弱。天门市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基本处于一种自在状态,在此背景下,天门市残联积极向市政府法制办和市人大法工委反映情况,市人大法工委及时组织了政府法制办、司法、法院、民政、残联等五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商讨制定了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办法的事项。随后,残联多方征求了有关法律专家的意见,组织召开了两次残疾人座谈会,整个过程历时一年多,在此基础上,《天门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办法》于二OO三年十月十五日出台。
《天门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办法》融汇了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和法院的司法救助,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程序、范围、责任和权利进行了规范,填补了天门市残疾人法律援助无章可循的空白。
随后,针对《天门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办法》的具体实施,市残联、市法院、市司法局协商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建立了《天门市残疾人法律援助申请制度》和《天门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解决了法律援助规范运作的问题。
(二)组建了适应发展需要的援助机构和工作队伍。
按照《天门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办法》规定,市司法局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部,安排了4名专职法援律师。在市内各律师事务所,明确了12名注册职业律师为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兼职律师,全市成立了2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共有70名基层法律服务人员承担相应的残疾人法律援助任务。
市残联维权组联科承担残疾人工作部的日常工作,一是接受残疾人的申请;二是资格审查;三是会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申请的残疾人提供法律代理服务。
(三)形成了各部门参与,上下联动的社会化机制。
残疾人法律援助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不单是政府行为,更不是律师和司法部门或残联单方面的事,而是需要政府各执法部门及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参与。天门市残疾人法律援助打破了部门之间的界限,初步形成了社会化的工作机制。在援助范围上整合了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在法律依据上,统一按照《天门市残疾人法律援助办法》的规范运作,操作程序协调统一。需要援助的残疾人首先到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部申请,工作部人员接受申请后,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提交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在司法诉讼阶段,市法院据残疾人工作部受理援助的材料,对残疾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救助措施包括:司法鉴定费用、诉讼费用以及执行费用的缓减免。
(四)社会效果。
自2003年以来,天门市解答残疾人法律咨询2357件次,每年平均为困难残疾人提供无偿法律援助40件次,切实解决了残疾人打官司难的问题,使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受到残疾人的好评。2009年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部被湖北省残联和湖北省司法厅命名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通过问卷调查和系统分析,天门市在残疾人法律援助实践中,尽管收到了一定的成绩,但仍暴露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援助资金缺乏,渠道单一。
天门市司法局原分管法律援助工作的周义成副局长说:“法律援助资金来源是三个‘一点’,即政府拨一点,社会捐助一点,律师奉献一点,目前就天门市来看,援助资金主要靠律师‘奉献一点’。”
据了解,许多地方残疾人法律援助经费都不足,要应付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法律援助案件,无疑是杯水车薪。经费缺乏问题已成为制约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瓶颈问题。
(二)援助空间狭窄,社会互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形成。
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残疾人工作部的运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部门之间的界限,初步形成了社会化协调运作的机制,但是残疾人法律援助尚未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如何整合社会法律资源,扩展法律援助的空间,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课题。
(三)少数法律服务质量差,效果不理想。
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我们发现了这样的现象:有时案件发生在偏远的农村,严格按程序办案律师会赔钱,于是个别援助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等环节上存在不认真现象,导致了最后审判结果不理想。特别是聋哑受援对象,由于交流上的障碍,对律师职业道德水准也是一个严峻考验。
(四)许多残疾人存在着“惧讼”思想,法制意识淡漠。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残疾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仍然习惯于忍受或找政府部门解决问题,存在“惧讼”“仇讼”认识,往往容易丧失法律维权的最佳时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一些残疾人又表现出法律知识十分缺乏,为维权工作增加了难度。
四、建议和对策
结合天门市在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实践,借鉴国内外在残疾人法律援助领域里的成功经验,笔者本着“政府重视是根本,部门配合是关键,社会运作是基础,经费到位是保障”的思路,就如何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基金,保障法援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在目前政府财政困难,法律援助案件又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基金势在必行。基金会的具体活动可以由残联和司法局共同组织,资金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募集,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社会捐助和律师奉献为补充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新格局。
(二)整合社会法律资源,拓展法律服务空间。
要逐步扩展援助人,除专职的法律工作者外,还要争取有专业知识的大学生或者志愿者以及相关机构成为法律援助主体,为他们建立档案,开展交流与合作。同时,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要形成统一协调的组织网络,机构之间、人员和机构之间、人员之间以及执法机关之间建立良性互动的合作机制,可以充分发挥现有法律服务资源的使用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三)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残疾人法律援助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宣传民众,动员社会应是法律援助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主题。要利用社区这个平台紧紧结合普法教育,大力开展对残疾人法律援助的宣传,要结合“全国助残日”等各类残疾人节日,开展残疾人维权法律知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社会民众对法律援助的认识,增强残疾人法制观念,激发社会的志愿行动,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打下坚实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