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10.10.2017  15:18

9月8日,《黄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进一步明确黄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征收、使用、管理中财政、税务、残联、人行等部门各自工作职责。

新《办法》的出台体一是明确了保障金征收主体。新《办法》明确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残联只负责安残单位的审核。二是调整了保障金征收标准。新《办法》征收基数调整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减轻了微利企业负担,有利于督促高收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三是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新《办法》规定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四是提高安残计算比例。新《办法》规定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五是明确财政、地税、残联的工作职能。新《办法》建立了财政、税务、残联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保障金征缴工作机制。形成残联部门审核安置残疾人企业的用人单位;地税部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门对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六是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新《办法》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七是明确了保障金征收实行严格的属地管理。新《办法》保障金征收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八是调整了省市县的保障金的比例分成。

新《办法》的出台在进一步厘清部门关系、转变各自角色、规范有序开展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