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首例“抢夺方向盘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七个月

10.03.2021  00:32

   中新网湖北新闻3月9日电 (梁军)3月5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公开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夏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了解,该案系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枣阳首例乘客抢夺方向盘被判处刑罚的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在枣阳市吴店镇乘坐从枣阳市区开往平林镇的农村小型客运班车。当车辆在平林镇车站下客后刚起步行驶,因驾驶员刘某未听清夏某告知的下车位置,夏某遂开始辱骂刘某,从其座位起身到驾驶员位置,对刘某进行撕扯后用手臂勒住刘某颈脖,导致车辆突然偏离行驶路线,后被刘某及时刹停。车辆停下后,刘某立即报警,夏某在公交车上被随后赶来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夏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夏某的近亲属赔偿刘某人民币5000元,夏某获得刘某谅解。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因与驾驶员发生争执而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夏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行,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让法律适用更为精准适当,能够有效防范、遏制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为老百姓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

  同时,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文明乘车,安全出行,切莫拿公共安全开玩笑,生命只有一次,千万别因为自己一时冲动,触犯刑律,害人害己。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