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自然灾害救助的法治基石

05.02.2016  14:4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弘弘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湖北省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政府规章,构筑了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法治基础,对于减轻我省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提高防灾能力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办法》实现了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制度化。《办法》以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围绕着自然灾害的风险评估、应急预案、救灾装备、应急避难场所、物资储备等灾害预防准备内容,受灾人员的转移安置、生活保障、交通管制、信息发布等应急救助内容,集中安置、恢复重建等灾后救助内容和款物管理使用等内容在制度上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对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在自然灾害救助方面权责的配备给予了明确规定,为我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效开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省灾害救助工作迈向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台阶,这为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向更深层级迈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法》提升了我省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体制的科学化。《办法》规定自然灾害救助按照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明确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了灾害救助工作的层级责任制。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其他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中的职责分工,使我省的自然灾害救助管理体制更加科学,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制度运行更加高效、有序。《办法》促进了我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使用规范化。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规范使用是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关键,它关涉到受灾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办法》规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的使用范围、发放方式,对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款物的公开使用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这使得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管理和监督主体明确,款物使用对象明晰、合理、科学,从而保证了款物能够得到有效的使用,将使我省的自然灾害救助的款物使用管理制度更加阳光透明,公开、公正、合法。《办法》符合省情,具有可行性。《办法》对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以及救助款物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上,强调各级减灾委员会职能;规定对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应当组织优先运输并免收车辆通行费;在强调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同时也鼓励社会帮扶和受灾人员自救互救;在灾后救助和倒房恢复重建救助方面,规定了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救助程序,贯彻了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针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编造、传播或者散布虚假自然灾害信息、拒绝或拖延救灾命令等问题,也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