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17条新政关爱残疾人
湖北日报讯 (记者李剑军)促进残疾人就业再传好消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我省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至1.5%以内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这是我省新近出台的《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17条新政之一。
该方案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残联联合印发。方案明确了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即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并加强动态监控。
根据该方案,我省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1.5%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给予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建立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财政、人社、税务、残联等部门将提供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就业服务机构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
据介绍,对用人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等失信行为的,将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给小微企业纾困,该方案还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