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15.01.2016  09:29

姜月波 张爱虎

  上月29日,由省发改委牵头,省政府扶贫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下发,我省易地扶贫搬迁大幕由此拉开。此举是为了加快推进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切实解决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之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易地扶贫搬迁,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政策性强。省发改委地区经济处孙大钟同志和省政府扶贫办开发指导处崔先华同志对此方案进行了详细解读。

  搬迁户数和总人数占全国十分之一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建议明确指出:“对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实施扶贫搬迁”。省委省政府把易地扶贫搬迁作为“精准脱贫、不落一人”决战决胜五个一批中的关键一批脱贫工程。在全国易地扶贫搬迁规模中,我省搬迁的总户数达30.63万户97.79万人,均约占全国300万户、1000万人的1/10,占全省590万贫困人口的16.22%。这些贫困户大多居住在深山区、高寒区、石山区、库区、地方病多发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区,其规模之大、数量之多、分布之广,几乎覆盖全省各地。如此浩大的扶贫搬迁工程,在我省历史上实属罕见。
      这是省委省政府破解脱贫攻坚难题的重大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发出脱贫攻坚总动员令后的第一场大仗。同时也是应对经济下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彻底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重要举措。对此,既要有清醒的认识,充分估计,拟定应对之策,更要看到有利因素,抢抓机遇,当好先锋,坚定决战决胜的信心,务必首战告捷。

  “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搬!

  易地扶贫搬迁作为“五个一批”的重要一项,必须在精准上下功夫,搬迁一户就要脱贫一户,这是关键,也是核心。省委省政府强调,不能把完成搬迁任务等同于完成脱贫任务,一搬了之。这一轮的搬迁对象,是指纳入全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30.63万户97.79万贫困人口,以及以水为生、以船为家的无房渔民。这是搬迁任务和资金分配的基础依据。为确保搬迁对象精准,目前各地正迅速对建档立卡搬迁户按精准识别的要求和程序作进一步的摸底核实。
      从总体看,此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指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内有搬迁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贫困户:
      ——居住地环境恶劣、生态脆弱或土地贫瘠,水资源匮乏,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水、电、路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配套设施匮乏且难以改善,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区、高寒区和地方病多发区的;
      ——居住在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频发或易发区,确有避险搬迁必要的;
      ——居住地属重要生态修复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根据规划必须搬迁的;
      ——居住在大中型水库库区(大型湖区),缺乏生产生活资料的。
      同时,根据中央要求,凡有搬迁意愿,非建档立卡搬迁户的其他农户,可以同等享受集中安置区内的基础设施配套政策,但所需要的建房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统筹相关资源和农户自筹资金解决。不能以建档立卡外搬迁户充抵建档立卡内搬迁户,更不能把国家安排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的建房资金用于不是建档立卡搬迁户。

  易地搬迁分4年实施完成

  中央要求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在“十三五”内全部完成,省委省政府要求提前一年完成我省任务。具体划定了时间进度标准:2016年完成119919户378207人;2017年完成111463户360035人;2018年完成55391万户177494人;2019年完成19560户62137人。
      省委省政府要求,通过大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让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享有便利可及的基本公共服务,收入水平明显提升,迁出区生态环境有效改善。

  集中安置为主 允许分散安置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各地情况千差万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搬迁安置条件和建设成本各不相同,要从搬迁群众的自身条件出发,因地制宜确定安置方式,不搞一刀切。
      适合集中安置的,可以与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结合,选择在中心村、小城镇、工业园区、乡村旅游区、移民新村等进行安置,并搞好配套建设。凡集中安置区必须做到“五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建筑风格、统一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原则上分散安置的以村为单位,也要统一建筑风格,防止再次出现有新房无新村的现象。
      也可以采取插花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还可以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自行安置。
      鼓励“五保”集中供养安置。属农村“五保”对象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安排到福利院或建农村公租房集中安置和供养。
      搬迁对象自愿投亲靠友安置、五保户寄养、自行联系跨行政区域易地安置、自购等其他方式安置的,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给予同等政策扶持。

  人均住建面积原则不超过25平方米

  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按照国家“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可以达到但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执行;家庭人口2人的农户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家庭人口1人的农户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或村集体建周转房供其居住。
      对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地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确定面积控制标准。要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增加搬迁农户的筹资负担。
      所有搬迁农户必须建新房拆旧房,实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搬迁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让农民有选择权,不搞强迫命令,允许有过渡期、适应期,防止借易地扶贫搬迁之名搞运动式搬迁,搞形象工程,造成群体性或恶性事件。
      住房质量严格执行现行城乡住房建设相关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满足农房抗震标准和建筑节能标准,达到“安全、实用、经济”要求。新建住房房型由县市区住建部门组织设计多种房型方案,供农户选择。

  注重长远生计 确保稳步脱贫

  切实做到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要支持搬迁群众立足资源禀赋,面向市场需求,发展特色种养、林下经济、设施农业等,实现增收致富。
      坚持以稳得住、能发展为扶贫搬迁工作的着力点,以培育后续产业、促进群众就业为巩固搬迁成果的主攻方向,切实加大后续发展扶持力度。
      ——加大产业发展扶持力度。围绕搬迁农户家庭增收,帮助发展优势产业,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初级加工业、手工业,开发特色产品。对有条件、自愿从事旅游服务业的农户,鼓励通过发展“农家乐”或参股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形式,发展乡村旅游,享受旅游服务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加强就业创业扶持。加强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建设项目优先使用本地搬迁群众务工,本地企业优先吸纳移民就业。鼓励搬迁户积极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通过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创业、鼓励创新。
      ——社会保障政策。搬迁对象享有与迁入地原住户同等待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鼓励进城务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扶贫搬迁对象举家转户进城、进集镇安置,搬迁对象除享受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享受农民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赋予的社会保障、公租房配租、职业教育与就业培训、子女入学等相关待遇。农村“五保”对象享受民政安置政策。

  资金多元筹集 分年度安排

  这次易地搬迁为拓宽投资渠道,中央多元化筹集资金,给的是托底政策,建房贫困户基本不掏钱,还配套了相关基础设施的资金。既确保搬迁户住上新房,相当于住上不花钱的经济适用房,又确保住得方便、住得舒适,相当于享受城镇社区居民一样的公共设施服务和基础设施配套。
      全省要完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总需求为613亿元。年度资金需求安排:2016年安排240亿元;2017年安排223亿元;2018年安排111亿元;2019年安排39亿元。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来源渠道:争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引导农户自筹资金约100亿元,地方政府债务97.5亿元,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50亿元,金融机构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长期贷款365.5亿元。

  户均20万元 含建房及基建配套

  此次初步按每户搬迁总成本(含建房、配套基础设施)平均20万元算账配套安排资金。
      但这并不意味着易地搬迁贫困户户均可获得20万元补助。各级政府要围绕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建设住房和必要的附属设施,以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
      为了最大限度减轻贫困地区资金负担,我省还专门安排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并在省域范围内交易。如十堰的竹溪、恩施的利川、黄冈的英山、咸宁的通山等省际边界地区县市城乡建设用地,享受与武汉土地交易一样的价格。这样的政策,过去没有,今后也难有。

  政府买服务 分级负责 贷款贴息

  如此巨量资金,如何管好用好?
      我省采取政府购买市场服务的形式,确定省扶贫投资开发公司作为承贷主体,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融资。省扶贫投资开发公司与县市区政府、县级实施主体三方签订框架协议,明确三方责权利。
      省扶贫投资开发公司与国开行湖北分行、农发行湖北分行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总规模和年度贷款额度。政策性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期限15—20年,由中央财政贴息90%,地方政府贴息10%。
      省财政厅将地方政府债券、省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专项建设基金作为资本金及时注入省扶贫投资开发公司。
      省扶贫投资开发公司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及年度计划,以及与县市区政府和县级实施主体三方协议,及时将资金分拨至县市区,不得滞留。
      省扶贫投资开发公司负责还贷。省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统筹地方可支配财力(含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支持省扶贫投资开发公司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