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进一步深化我省村民自治实践
04.08.2014 13:19
本文来源: 民政厅
2014年7月3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14年9月1日实施。这是我省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又一重大制度成果。认真总结村民自治实践成就、分析形势、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办法的措施,对于进一步深化我省村民自治实践,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我省村民自治实践所取得的主要成就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8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颁布之后,我省村民自治实践不断推进和深化。
(一)法规制度不断完善。省人大常委会1999年1月通过了《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1年3月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并先后修订。省政府2002年出台了《湖北省村务公开实施办法》,全省村民自治建设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近年来,省委、省政府相继制定了有关村民自治政策和措施,有力地推进了我省村民自治实践。
(二)民主选举逐步规范。从1988年开始至1990年底,我省用三年时间完成了首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1993年全省统一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届期。目前,我省先后进行了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今年下半年将进行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现了由户代表或村民代表参加选举向村民直接投票选举的转变、由等额选举向差额选举的转变、候选人由各方协商确定向无记名投票直接提名产生的转变。创新推行了观察员制度、妇女委员“设岗定位”选举制度等,丰富了基层民主实践形式,推进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三)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不断深化。全省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体制不断完善,县级以上均成立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以村委会组织法为核心、以法规政策为支撑、以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为基础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创新实践成果丰硕:如,秭归县“幸福村落”创建、通山县村干部岗位及工资“票决制”、恩施市“1+4+X”村务公开模式等一批先进典型,发挥了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规范了村务公开内容、形式、时间、监督等程序,村务公开率达到100%。
(四)“难点村”治理成效明显。根据中央部署,省委、省政府先后于2009年至2011年、2012年至2013年两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专项治理活动。2009年以来,省财政安排专项治理资金8980万元,对全省1156个“难点村”进行了帮扶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省1156个“难点村”有1027个村得到根本治理,129个得到初步治理。
二、当前我省村民自治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基层民主制度的重大任务。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必须进一步健全基层民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一)农村形势快速发展和上位法修改,对修订实施办法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利益格局也在不断调整,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意识日益增强,对村民自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原实施办法已不能有效解决在村民自治中日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及时修订实施办法对于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有效保障我省村民自治发展,非常紧迫和必要。(二)统筹城乡发展,对村民自治提出了新要求。随着国家各项改革发展措施的推出,如何进一步强化村民自治的功能,落实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村民自治面临的重大课题。随着政府社会治理的重心下移、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的许多工作需要村民自治组织协助完成。如何提高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村级组织的服务质量,发展农村社区服务体系,需要立法予以引导和规范。(三)农村社会结构深刻变化,对村民自治提出了新要求。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省农村社会结构已发生深刻变动。由于青壮年外出务工人数的增多,现在农村留守的基本上都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呈现出村民自治组织后继乏人的态势。同时农村财产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发生根本性变化,出现农业工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等不同阶层,如何建立健全农村不同阶层和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已成为新的时代命题。(四)农村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对村民自治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我省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农村社会矛盾日益错综复杂。特别是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等问题诱发的群体性事件呈持续多发态势。同时,村民自治实践中各种矛盾和纠纷有所增多,少数地方村委会贿选、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违法违纪等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甚至群体性事件也时有出现,影响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如何发挥村民自治的功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是村民自治面临的重大课题。
三、贯彻实施办法需要着力抓好的几项工作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省村民自治实践的重要法规,我们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好这部法规的基本精神,务必要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加倍努力,进一步深化我省村民自治实践。
(一)要进一步提高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掌握法律精神,切实提高指导能力。要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班,加大对广大村委会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力度,增强他们正确执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组织村民自治、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要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和健全农村基层民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把实施办法纳入党政干部尤其是乡镇党政干部的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党政干部对推进村民自治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二)要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和村干部队伍建设。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积极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完善村民自治的组织体系。要逐步建立资金稳定、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级组织依法有效履行职能。今年下半年,全省将进行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把那些组织信任、农村需要、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选进村民委员会班子。进一步加强村务监督机构建设,年底前,全省所有村级组织要实现村务监督委员会“全覆盖”。充分发挥监督委员会的职能和监督作用,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要积极开展村干部勤廉双述、村民民主评议活动,实行村干部年度目标责任制和任期目标承诺制,加大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力度。要建立和完善村干部报酬待遇稳步增长机制和业绩考核奖励制度,确保他们工作有合理待遇、干好有发展前途、退岗有一定保障。(三)要进一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农村社区建设是深化村民自治工作的有效载体和平台。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单独用一个章的篇幅对农村社区建设作出规范。我们要乘势而上,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农村社区建设不断引向深入。要争取把农村社区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按照社区发展的需要,在尊重农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编制农村社区规划,科学设置农村社区。要依托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快推进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社区,大力开展农村志愿互助服务,健全农村社区服务体系,完善以乡村治理机制为重点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政府领导挂帅、党委组织部门牵头、民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使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在农村社区平台集成,实现资金捆绑使用、项目统筹安排、资源有效利用。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创建活动,积极稳妥地扩大实验范围、提高实验层次、丰富实验内容。
(四)要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实践。要积极适应农村改革发展对村民自治提出的新要求,认真总结各地推进村民自治实践的创新做法、成功经验,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把村民自治实践不断引向深入。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拓展村民自治范围,促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践深入开展,不断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因地制宜地推广“五议五公开”工作法,保证村党组织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村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党员和村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认真研究解决村民自治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查处解决拉票贿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等严重干扰村民自治正常秩序的突出问题,切实保证村民自治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来源: 民政厅
04.08.2014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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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