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通知

04.03.2017  02:3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质检总局《关于基层工会组织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通知》(总工发〔2016〕8号)精神,全国工会组织的“两证合一”工作逐步展开。为指导和规范全省工会组织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按照全总要求,现就全省统一启用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2017年3月1日起,各级工会审查登记机关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时,按照国家标准GB32100-201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及其第1号修改单进行统一代码的编码并赋码,并向基层工会组织颁发加载统一代码的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新版证书上需加盖“XX市(县、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

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启用后,原旧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即停使用。

二、办证主体

按照全总和我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要求,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确定:隶属于县级(县、市、区)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县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市级(市、州)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市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隶属于省属大型企业、产业(厅、局)、金融行(司)和省直机关工会的基层工会,由所在省属大型企业、产业(厅、局)、金融行(司)和省直机关工会审查,报省总工会核准、登记、发证;中央在鄂企业工会组织由所在地相应的省级、市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发证。

三、赋码原则

新版法人资格证书上标示的18位统一代码取代原有的工会法人证号和组织机构代码,成为工会组织的“身份证号”。本着“全覆盖、无交叉”的原则,工会赋码颁证分以下两种情形:

1、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的工会组织,由机构编制部门赋码,以机构编制部门制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载体;

2、基层工会、其他类型工会(兜底),由上级工会赋码,以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作为载体。

四、其他事项

1、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由全总按照统一代码制度要求统一设计,一张证书包含全部所需内容,代替原有一套三证的老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和一套两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书内芯和护套由湖北省总工会集中采购配发。

2、各级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专门用于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工作,其规格和式样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规格和式样的通知》(厅字〔2008〕7号)要求制作。

3、申请及变更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工作程序以及办证所需资料仍按照《湖北省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操作,请各发证单位做好原始资料的存档分类工作。

4、对已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基层工会,应尽快通知其换领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旧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过渡期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对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基层工会,实行逐步替代方式发放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5、根据全总《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应由地方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省总工会法律和集体合同工作部的统一指导。各级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配备专用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相关工作设备,做好证书换发和原始资料存档工作。

工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国家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赋码登记系统生成的统一代码数据将由全总按固定周期向国家代码中心进行数据回传,并经各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机构校核。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把做好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作为保障基层工会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推进工会工作法治化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提供有利条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确定专人负责,严格审核登记,确保工会组织统一代码的完整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

相关链接:

湖北省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