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岁少年救落水同伴溺亡 申报见义勇为未获认定引热议
图为:23日下午,两名孩子在水渠边模拟当时他们救人的情景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张万军 舒均 摄影:记者朱熙勇
近一个多月来,汉川来汉打工的35岁母亲马春姣,一直为失去年幼的儿子悲痛不已。
9月21日是星期天,马春姣到公司去加班。早晨出门时,她还嘱咐独自在家的11岁儿子杨洋,在家看看书或电视,等她中午回来一起吃午饭。
可她再也没有等到与儿子一起吃饭。上午11点多钟,杨洋与3名小伙伴外出玩耍时,一名小伙伴落入深约两三米的水渠中,杨洋和另外两名小伙伴当即手拉手结成“人链”施救。结果同伴得救了,杨洋却因“人链”断裂滑入水中溺亡。
儿子走了,马春姣和丈夫杨波涛多次找到有关部门为儿子申报“见义勇为”称号,一直未获批准。救落水同伴溺亡是否该认定为“见义勇为”,各方看法也不一致。
救同伴时不幸溺亡
前日下午,在武汉市东西湖区107国道旁的16支沟事发现场,3名小伙伴魏永国、孙旭、田荣(均为化名)一起,回忆并还原了杨洋救人溺亡的过程。
据了解,3名小伙伴中,有的是杨洋的同学,有的仅仅与杨洋认识两三个月。因为父母同在九州通医药集团工作,4人成为好朋友,经常聚在一起玩耍。
9月21日上午11点,他们从九州通医药集团宿舍出发,沿着107国道骑自行车。当骑行到16支沟旁时,田荣的自行车链条掉了,杨洋、魏永国帮他一起修好自行车。见手上有不少油污,田荣便去水渠边洗手,突然脚下一滑,掉进深不见底的水渠中。
“救我!救我!”不会游泳的田荣在水中扑腾,并向同伴求救。
看到田荣落水,岸上3人非常着急,可四周看不到一个大人。于是杨洋对魏永国、孙旭说,“你们把我的手拉住,我去救田荣。”于是,杨洋第一个,魏永国第二个,孙旭第三个,3个人手拉着手结成“人链”,希望能将落水的田荣救起来。没想到,这时意外发生了,因为岸边湿滑,“人链”断裂,杨洋也掉入水中。
据田荣回忆,杨洋落水后,还往他背上推了两下,他得以更加接近岸边,最终成功拉住一根水草后爬上了岸。而杨洋用手推他之后,整个身子向水渠中间漂去。在水中挣扎一会儿后,他就沉到了水下。
杨洋落水后,田荣拿起放在岸边的手机,迅速给爸爸打电话求救。田荣爸爸田先生和杨洋母亲马春姣迅速跑到离公司约500米的水渠边,却没有发现杨洋踪影。
在田荣指明杨洋落水位置后,田先生下水搜寻,可并没有找到杨洋。与此同时,马春姣报警,并向公司反映情况。接着,公司10多名同事赶到现场下水搜寻。约半小时后,杨洋被救起,被迅速送到东西湖区人民医院。经过2个小时的抢救,医生最终未能挽回杨洋的生命。
申报“见义勇为”难获认定
办完儿子的后事后,马春姣与丈夫心想,“儿子是因为救人而死的,能不能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呢?”
“这么做,我并不是为了得到奖励。奖励再多的钱,也无法弥补我失去儿子的痛苦。”马春姣说,她只想让更多的人记住,她曾经有这么一个勇敢的儿子。
随后,马春姣与丈夫向东西湖区长青街道办、东西湖区综治办等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奔走了近一个月时间,可收到的回复是其子不符合“见义勇为”称号申报条件。
近日,记者陪同马春姣找到东西湖区综治办,一位姓郭的工作人员表示,经调查,杨洋救人属实。可杨洋及其3个同伴相互认识,属于结伴出行,小伙伴落水后,杨洋救人的行为,属于团体间的互助互救行为,不符合“见义勇为”称号申报的条件。不过,他们将对此事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是否该认定各方看法不一
对于杨洋父母申报“见义勇为”一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万雄建议,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
他认为,一个11岁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自身及其同伴行为的危险性并无充分理解;相约一起玩耍,同伴在水中洗手,其他同伴并无过错;见同伴落水,不顾自身安危而实施救助,就是见义勇为。认定该行为属见义勇为,将给社会以积极的引导作用。
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周运清说,“见义勇为”称号评定的出发点是树立社会正气,相关部门不应该机械地运用条条框框来审核、比对申请人的条件。
周运清认为,现在社会最需要鼓励的是见义勇为的精神,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认识,只要确实存在主动救人的行为,当事人的精神就值得宣扬。很多当事人的家人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并不是为了所谓的荣誉、利益,而是社会的认可。为弘扬正气,相关部门应从实际出发,不断完善相关规定。
不过,也有不愿透露姓名的社会学者认为,父母希望孩子有个名分是可以理解的,但认定的时候必须谨慎。一直以来,社会上都不提倡未成年人以生命为代价去挽救他人生命,更多人希望孩子们“见义智为”。孩子舍命救人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可能引起其他未成年人模仿。
链接
小孩救同伴是否算见义勇为
各地做法不同
1、2014年4月22日下午,四川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家人为其申报“见义勇为”,未获得批准。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称,一是在《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此种行为没有明确规定;二是李微微属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没有自保能力或不明确危险的情况下救人,不具备“见义勇为”的相关要件。
2、2013年1月27日,山东省定陶县5名少年结伴到湖边玩耍时,一人掉入冰窟,在营救落水伙伴过程中,两个男孩溺水身亡。两名溺亡少年的家长给孩子申报“见义勇为”,未获批准。当地有关部门称两个孩子的行为不能算“见义勇为”,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两个男孩的救人举动是在履行自己的“特定义务”。
3、2012年8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翠华镇11岁少年王正涛英勇营救落水同伴小洪,不幸溺亡,后来他被云南省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4、2012年4月28日,11岁的北京少年小林与两位同伴到一个垂钓园玩耍时,一位同伴掉进水中,小林将其救起,自己却溺亡。后来,小林被北京市授予“见义勇为”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