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部署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5〕28号),对我省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作出了安排部署。
《通知》指出,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对于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促改革、保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要深刻认识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救助方式、救助标准等内容。其中,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家庭对象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以及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等。个人对象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在申请受理上,《通知》提出了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相结合的方式。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一般情况下,自受理之日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报批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救助金额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5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在救助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在救助标准上,根据困难程度和不同情形,可以给予每人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通知》要求,各地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制定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完善配套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信息共享、社会力量参与等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省低保办 周启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