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29.09.2014 18:44
本文来源: 民政厅
日前,省政府颁布《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并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重要内容。
《办法》涵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方面内容。《办法》规定,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也可按规定申请有关社会救助。
为方便百姓,《办法》规定,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便民服务场所的受理窗口、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级民政部门求助。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人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等行为,以及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停止救助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厅政策法规处)
本文来源: 民政厅
29.09.2014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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