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公布《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1月8日,王国生省长签署第385号省政府令,公布《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2016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总则、灾害预防、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款物管理、法律责任、 附则等七章三十七条,是建国以来我省制定的第一部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政府规章,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在灾害救助工作领域的具体体现。《办法》的出台将对贯彻“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救灾工作方针、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体制机制,《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规定:一是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管理体制,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联动合作机制;省减灾委员会为省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县级减灾委员会为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二是明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政府责任,规定由政府主导、统筹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负责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灾害预防预警、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等工作的督促落实;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关于自然灾害预防体系建设,《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规范:一是加强灾害预警防范能力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减灾委员会应当编制中长期防灾减灾规划,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加强自然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二是加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定由省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建设规划,市、县级政府根据省确定的储备库规划建设储备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配置必要的应急物资;三是加强救灾队伍建设,规定适时组织自然灾害救助队伍业务培训,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的科学应用研究,按照国家规定设立自然灾害信息员等。
关于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措施,《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完善应急救助措施,规定受灾地区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向救助对象发放应急救助补助和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储备库的救灾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本级政府同意,可先行组织紧急采购;通行收费公路的抢险救灾车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交通行费;二是完善灾后救助措施,规定受灾地区政府应当制定灾后救助、恢复重建规划和计划,提供资金、物资、技术、人力等资源,组织居民恢复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对自然灾害中的“三无”困难人员及其他困难家庭,给予重点救助和帮扶;三是明确人性化的关怀措施,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给予慰藉和帮扶,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慰问、帮助等相关工作;红十字会、慈善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向遇难人员亲属、因灾重伤重残人员及其他急需帮助的人员,提供人道救援、心理辅导等救助。
关于救助款物的监督管理,《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明确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管责任,对列入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由财政、民政部门负责分配、拨付、发放和监督管理;二是明确救灾款物的合法用途,规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应当无偿用于规定的事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物)专用;三是明确救灾款物的发放、采购方式,规定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除应急救助补助、抚慰金外,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采购救助物资,并及时发放。
关于灾害救助的法律责任,《办法》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的六种行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二是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办法规定的四种情形,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救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