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未接触,责任怎么算?
29.05.2014 02:34
本文来源: 湖北妇女网
前几个月的一天中午,我去学校给女儿送学习用品,在去学校的路上经过一个酒店时,一辆小轿车突然急转弯驶向酒店大门,虽然没有撞到我,但是我避让不及摔倒在地。开车的人没有停车,径直离开现场。我因胳膊受伤,打电话让丈夫来,自己守在门外等肇事车出来。十几分钟后丈夫赶来,同时报警,并找到了肇事车主,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上记载了我的电动车在对方车辆转变时发生侧翻。我去医院诊断为右下臂粉碎性骨折,花去了5万元医疗费,还构成了十级伤残。伤愈后,因肇事车主称他的车子没有撞到我而不愿意赔偿,于是我起诉要求对方和他购买车辆的保险公司一起赔偿,法院一审判决对方赔偿我各款损失7万元,对方不服和保险公司一起提起上诉。请问,我这样的情况算是交通事故吗?他们应该赔偿吗?
回复: 法律上不以是否“接触”来认定交通事故,而且还有一种交通事故,叫作“非接触性事故”。
交通事故的构成有四个要素:道路,车辆 ,过错或意外,损害后果。也就是说,在道路上,有车辆,因为过错或意外,造成了损害后果。只要具备了这四个要素,就属于交通事故。而所谓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就是指事故发生时符合了四要素,但并没有出现实质性的物理碰撞。比如,前面的车辆突然变道,后面的车辆或行人为了避免与前车相撞,避险摔倒或撞在护栏上。你的摔倒的直接原因是对方车辆突然急转弯造成,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上也明确记载了这一点,所以,你的受伤和对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已经可以构成非接触性事故。
本文来源: 湖北妇女网
29.05.2014 0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