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6〕16号)

14.04.2016  11:01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建委、规划局、农业局(委)、林业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协调推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要求“坚持绿色富国、绿色惠民,为人民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湖北省委十届四次全会提出了关于“绿色决定生死、市场决定取舍、民生决定目的”的“三维纲要”。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初步建成一批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立体式骨灰格位葬安葬量稳步提升,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认可度不断提高,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我省的节地生态安葬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安葬观念不强,激励引导、规范监管的制度机制不完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供给不足,节地生态安葬率不高,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部分地区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墓位面积超标、过度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骨灰堂存放、壁葬、树葬、草坪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的迫切需要,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面对人多地少、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凝聚社会共识,加强宣传引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积极稳妥推广节地生态葬法,不断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比例,推动殡葬改革健康持续发展,为“五个湖北”建设作出贡献。

  二、准确把握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湖北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有关文件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到“十三五”末,全省火葬区火化率实现稳中有升,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大幅提升。各市州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40%以上的行政村。新建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公益性墓区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现有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公益性墓区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10%。新建殡葬项目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厚养薄葬、节地生态、保护环境、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三、认真落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工作任务

  (一)积极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改革。各地要按照积极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的原则,适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重新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扩大火葬区范围,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要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或遗体公墓内集中安葬,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在火葬区,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推广骨灰撒散、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埋葬骨灰的单人墓、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等葬式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墓位,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采用立式碑的,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倡导尽量减少地面硬化面积,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二)大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供给能力。各地要根据已有安葬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预测,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要大力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满足常住人口30年以上骨灰安放需求,合理确定建设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1个县(市、区)范围内,只允许建1处经营性公墓,现有经营性公墓能满足当地常住人口5年以上安葬需求的,省民政厅将不受理其新建(扩建)的申请。新审批的经营性公墓应建设不低于总用地面积20%的节地生态安葬公益性墓区,现有经营性公墓逐步建设不低于总用地面积10%的节地生态安葬公益性墓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般应以行政村为单位兴建,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城市周边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应纳入城市公墓建设规划,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筹兴建。兴建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公墓要主动采取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要以树葬、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为主,减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严格执行墓位占地面积规定,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加强少数民族殡葬设施建设,保障少数民族群众节地生态安葬需求。

  (三)不断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各地要针对节地生态安葬的人群及相关服务特点,美化节地生态安葬墓区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突出公益属性,增强节地生态安葬的吸引力。要严格落实安葬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热线、咨询窗口等便捷方式,拓展全程引导、交通保障、悲伤抚慰等服务项目,做到用心服务、便民高效。要加强安葬后续日常管理,注重环境绿化美化,引导文明低碳祭扫,保持墓区整洁肃穆。根据安葬服务协议及墓位使用周期,积极推进墓穴循环使用。鼓励和引导经营性公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选择位置好、绿化好的墓区开辟节地生态墓园,提供更多、更加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提供及时便捷服务。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与殡葬服务融合发展。

  (四)注重发挥葬式葬法改革引导作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倡导葬式葬法改革,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生老病死的客观规律,厚植符合节地生态、绿色环保要求的安葬理念,认同现代殡葬文化,推进殡葬改革。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殡葬设施资源,建设一批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优秀殡葬文化传承平台。要积极推广现代文明的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要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殡葬文化,逐步引导人民群众把对逝者的缅怀从注重物质载体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建立健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机制,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政策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审批监管等工作。民政、发展改革、住建、规划、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规划建设,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和激励引导措施,满足群众节地生态安葬需求。国土资源部门对满足规划条件、布局选址合理的殡葬建设项目,凡符合殡葬改革方向,体现节地生态安葬理念的,在用地计划上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非营利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地。科技、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推动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民政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林地建墓立碑等行为。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城乡社区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大对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违规建墓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要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发挥党员干部在遗体火化、生态安葬、节俭治丧、文明祭扫方面的表率作用。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积极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党员、干部违反殡葬规定的情况,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遗体违规土葬、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

  (二)完善奖补激励政策,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推动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推动环保殡葬用品的推广应用。各经营性公墓单位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采取生态安葬、使用可降解环保用品的使用者家属,在费用上给予适当减免。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宣传引导工作贯穿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始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各市、州要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活动,探索建立符合当地特点要求的节地生态安葬模式,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示范带动各县(市、区)逐步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群众有意愿且有条件的地区,可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利用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奠活动,缅怀逝者、教育后人。各地殡葬服务机构要将清明节重点宣传和日常宣传有机结合,积极组织开展集中生态安葬和宣传进乡镇、社区等活动,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三)落实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公墓单位能力建设。公墓是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平台,是引导人民群众认知、认可、接受节地生态安葬的直观窗口。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单位的监管与指导,督促公墓单位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公墓单位的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创造有利条件。各公墓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动节地生态安葬对殡葬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将推动节地生态安葬作为自身长远发展的有效载体,坚持以“绿色殡葬”“人文殡葬”“公益殡葬”为导向,努力建设成节地生态安葬的示范性陵园;要认真落实民政部制定的有关公墓服务的各项标准,按照公墓等级评定要求,积极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完善墓园建设,美化园区环境,规范服务管理,推动自身提档升级;要积极依托大专院校和示范性公墓机构,加强专业服务人才培养,落实定期培训制度,切实提升职工生态文明素养和服务能力。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民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    湖北省科技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林业厅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