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扶贫日”活动募捐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鄂政扶发〔2014〕26号
各市、州、县扶贫办、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日”活动募捐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湖北省2014年“扶贫日”活动方案》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扶贫日”活动所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帮助我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贫困村和贫困户项目建设。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捐赠。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硬性摊派,不设捐赠额度。捐赠资金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不得将捐赠资金挪作他用。捐赠人指定捐款用途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函告接收捐赠机构。
(二)统一管理。“扶贫日”活动所募集资金由省指定的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省扶贫基金会和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等四家机构为接收捐赠机构,负责捐赠资金的接收与使用管理。募捐资金的使用要根据《湖北省2014年“扶贫日”活动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科学安排,确保使用效益。
(三)加强监督。严格规范募捐资金的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管理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募捐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接收程序
全省“扶贫日”活动募捐的资金,统一由省指定的四家接收捐赠机构负责接收,其他社会组织机构一律不得以“扶贫日”活动的名义接收扶贫募捐资金。捐赠人可自愿选择省指定的接收捐赠机构进行捐款;省直各行业系统组织发动“扶贫日”活动募捐的资金,要逐级登记,由省直行业责任部门汇总后移交到省指定的接收捐赠机构。各单位自行接收的募捐资金,要及时移交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省扶贫基金会或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不得截留。定向捐赠的资金由捐赠人与接收捐赠机构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受益贫困地区和用途。
接收捐赠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募捐资金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向捐赠人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大额捐款分期到位的,捐赠人要出具承诺书,确保如实如期兑现承诺。
三、使用管理
捐赠人对捐赠款项的使用有明确意向或指定项目的,由接收捐赠机构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由捐赠人向接收捐赠机构发函,提出捐赠资金的使用区域和用途,并附项目建设详细方案,由接收捐赠机构按规定汇入受赠贫困村指定的账号。省直机关工委动员组织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鄂单位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本单位干部驻村帮扶贫困村贫困户项目建设;教育系统组织教职工和广大青年学生募捐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地区贫困大学生就学;卫生系统募捐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贫困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治疗;驻鄂部队募捐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驻鄂部队对口帮扶项目建设;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募捐资金主要用于“千企帮千村”工程中的对口帮扶工作。捐赠人没有明确意向或指定项目的,根据《湖北省2014年“扶贫日”活动方案》所确定的目标任务,今年主要用于全省贫困地区特殊贫困户的扶贫搬迁,资助贫困地区贫困大学生就学,以及用于贫困地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治疗三类扶贫项目,接收捐赠机构可商省扶贫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后组织实施。
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省扶贫基金会和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已承诺不在本次活动的捐款中列支任何管理费用。
四、监督检查
全省“扶贫日”活动募捐的统计时段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募捐资金的统计工作,建立募捐资金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募捐活动的诚信度。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省扶贫基金会和省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对募捐资金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并报送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备查,作为监管依据。省扶贫办及时汇总相关情况报国务院扶贫办、省委省政府。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募捐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审计部门要对募捐资金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募捐资金的接收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审计厅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