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扶贫开发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06.11.2015  16:23
省扶贫办
420000-303-JL-001-00
湖北省扶贫开发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2009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
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第十六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扶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范性文件】《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
号)
第二十七条 每年对参与社会扶贫贡献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努力形成大扶
贫格局。
第四十五条 继续加大扶贫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扶贫开发政策、成就、经验和典型
事迹,营造全社会参与扶贫的良好氛围。
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鄂发﹝2011﹞23号)
第四十六条 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加大宣传力度,树立一批
先进典型,为扶贫开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关于省扶贫办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复函》(鄂评组办函[2014]3号)“同意
设立‘湖北省扶贫开发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省委、省政
府,周期为5年,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50名”。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扶贫开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的通知》(鄂办发电[2011]60号)
一、授予范围。授予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每个“五年规划”中为全省扶贫开发工作
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受理范围。湖北境内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省直有关单位、金融机
构、驻鄂部队、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省属企业及社会各界申报的候选集体及候选
个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按照分配名额负责等额推荐本行政区域支持
扶贫开发工作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直有关单位、金融机构、驻鄂部队、大专
院校、科研院所、省属企业及社会各界采取自荐的方式进行。同一部门不同时申报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三、受理条件。(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1、领导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
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把扶贫开发工作列入重要议事
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有明确的领导分工和责任机制,有专门的扶贫开发工作
机构和专项经费,有完善的扶贫开发工作制度,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2、勇于创新。坚持因地制宜,勇于探索,积极推动扶贫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完
善,能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全面加快贫困群体脱贫增收和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
展。3、成效显著。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减贫成效显著、扶贫开发工
作走在本地区、本系统前列,扶贫开发群众关注度高、工作作风实、社会反响好。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1、认真学习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开
发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爱岗敬业,自觉奉献。2、立足本职岗位,工作能力强,业
务水平高,出色完成扶贫开发各项工作任务,在本领域、本单位表现突出。3、积
极研究扶贫开发工作中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在工作中有
所创造和突破。4、群众公认,社会肯定,事迹突出,在扶贫开发工作中起到示范
带头作用。


各申报单位于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办提交下列材料:
   《全省扶贫开发先进集体推荐表》和《全省扶贫开发先进个人推荐表》各一式三份。
流程奖励公告→申报→受理→评审→公示→决定
1、公告责任: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程序,科学制定表彰方案,并下发方案,
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组织推荐工作,审查推荐材料,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
补正材料。
3、评审责任:聘请湖北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同志进行评审,提出拟
表彰奖励名单。
4、公示责任: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候选集体和候选个人,公布异议方式,畅通异议
渠道。
5、决定责任:严格按照既定的评审程序报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委、省政
府名义表彰。
6、监管责任:全程接受省评选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扶贫开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的通知》(鄂办发电[2011]60号)
四、评选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推荐程序,做到评优
推优,确保推选出的先进典型得到广泛认可,经得起实践检验。具体步骤是:1、
推荐。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按照分配名额负责等额推荐本行政区域扶贫
开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直有关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
省属企业、社会各界采取自荐方式报名,由评选表彰协调小组进行审核。驻鄂部队
由省军区政治部提名。先进市州党委、政府由省确定。同一部门不同时申报先进集
体、先进个人。先进基层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评选中乡村级比例应不低于50%。2
、审核。拟上报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或当地党委政府认定后,
由省评选表彰协调小组进行审核。3、公示。对审核确定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
个人,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4、审批。根据审核和公示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
定。
一、责任分工
1.评选表彰协调小组:负责湖北省扶贫开发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奖的管理、组织和
实施。
2.省委、省政府:负责审批、表彰。
二、相关依据
关于省扶贫办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复函》(鄂评组办函[2014]3号)“同意
设立‘湖北省扶贫开发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项目,主办单位为省委、省政
府,周期为5年,表彰名额为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50名”。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扶贫开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的通知》(鄂办发电[2011]60号)三、组织领导:省成立评选表彰协调小组,由省
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财经办)农办、省民宗委、省工商
联、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等单位派员参加,负责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的组
织实施。评选表彰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扶贫办,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四、评选办
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推荐程序,做到评优推优,确保
推选出的先进典型得到广泛认可,经得起实践检验。具体步骤是:1、推荐。各市
、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按照分配名额负责等额推荐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先进集
体和先进个人。省直有关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央省属企业、
社会各界采取自荐方式报名,由评选表彰协调小组进行审核。驻鄂部队由省军区政
治部提名。先进市州党委、政府由省确定。同一部门不同时申报先进集体、先进个
人。先进基层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评选中乡村级比例应不低于50%。2、审核。拟
上报表彰的集体和个人,须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或当地党委政府认定后,由省评选表
彰协调小组进行审核。3、公示。对审核确定拟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有
关媒体进行公示。4、审批。根据审核和公示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综合处
评奖办公室电话:027-87238249;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省委大院内省扶贫办
方式电话:027-87295570;通信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省委大院内省扶贫办
根据审核和公示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