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底性民生保障的法治遵循

31.10.2014  18:2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胡弘弘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出台,在我省社会救助法治化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改进我省社会治理方式,创建和谐稳定的幸福湖北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在救助方式上,《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同时大力加强政府保障的作用,在社会救助财政预算方面足额预算安排所需的社会救助资金,省级财政对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以及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加大社会救助资金转移支付力度,针对基层工作经费不足的区域给予适当补助,保证基层社会救助的顺利展开。

   在社会救助的受理方面,《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政务大厅或办事大厅设立申请受理窗口,公开社会救助政策和受理申请工作流程,及时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做好政策咨询、分办转办等工作,为困难群众求助提供“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便捷服务,充分体现了高效便民的依法行政要求。

   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方面,《办法》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乡镇规模、人口数量,采取“以钱养事”等方式,配足工作人员,所需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建立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平台,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信息保障。省民政厅负责建设省级信息核对平台,制定救助对象认定标准体系和查询核对办法,制定核对流程,并负责跨市级行政区域的信息查询工作。这既体现了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要求,又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