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打架”的劳动法律法规,该清理规范了

19.10.2016  08:39

如果说改革初期受现实条件所限,允许一些部门、地区先行先试,在下位法立法中,突破上位法或者在上位法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在一些规定上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那么,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顶层设计的陆续健全,劳动法律法规的不一致现象不能再任其存在下去了。

据《法制日报》10月17日报道,近日,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和社科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6)》(中国劳动保障蓝皮书),梳理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法律两部,行政法规7部,部门规章15部,复函、答复139个,意见、通知等48个。在上述劳动关系立法中,个别条款之间存在不一致情况,比如,每周工作40小时还是44小时?医疗补助费有的规定可以发,有的却没有规定,怎么操作?对此,有专家建议,相关规范制定机关急需对此进行清理。

造成劳动法律法规之间相冲突的情形,与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有着直接关联。近年来,我国劳动立法速度较快,新法新规出台后,旧法旧规的废改往往未能同步跟进,导致新旧法律法规产生冲突;参与劳动立法的部门较多,不同立法机构的规定有时出现相互冲突;不同部门及地区由于立法程序要求不一致,立法技术标准不统一,也导致了劳动法律法规的不一致。

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造成了法律适用方面的不公平,让一些劳动者很“受伤”。如有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另一些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时,有的用人单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给了医疗补助费,有的用人单位则依据《劳动合同法》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同时,它也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让用人单位很“纠结”。以工时制度为例,机关事业单位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非国有企业依照《劳动法》实行每周44小时,两者都有法律依据,不同用人单位在适用上出现不一致,产生了一些争议,也有损法律的权威。

尽管相关部门启动了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但多局限在较低层级和个别部门。其中,《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如果规定不一致,相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下位法与上位法发生冲突的现象就难以避免。只有让《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上位法的立法原则、立法标准统一起来,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下位法的冲突问题才能有效避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清理工作也才能有明确标准。

让劳动法律法规尽快一致起来,是体现法律公平性和统一性立法宗旨的重要保障。如果说改革初期受现实条件所限,允许一些部门、地区先行先试,在下位法立法中,突破上位法或者在上位法授权不明的情况下,在一些规定上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那么,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顶层设计的陆续健全,劳动法律法规的不一致现象不能再任其存在下去了,应尽快将“打架”的劳动法律法规的清理提上议事日程。

劳动法律法规的清理,应本着统一、规范的原则,尽可能做到适用一致,这是基本原则。鉴于我国是一个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刚性统一的法则可能有照顾不到特殊情况的时候,对此,可以在上位法制定中,明确一个授权范围和原则,哪些地区、哪些部门、哪些领域可以在上位法授权范围内,对上位法的某些原则性规定进行特殊立法。这就既做到了法律法规的基本统一,又能兼顾特定领域和地区的特殊要求,避免在劳动领域内出现同一事件在不同用人主体间适用上的不一致、不同用人单位之间职工同一权益的不统一,不给一些企业打法律“擦边球”的机会,同时,也让仲裁机构和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少一些“各说各话”,避免因法律法规冲突使职工权益保护出现因地因人而异的现象。(郭振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