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房恰逢武汉限购新政 讨要购房款被索违约金

26.12.2016  23:32

  “欲花120余万元在武昌买套二手房,交完定金恰逢限购新政,找房屋中介退款时对方却要收取2.5万元服务费。”昨日,鄂州市民骆先生向楚天金报反映称,中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责任和义务,收2.5万元费用太高。

  骆先生介绍,今年9月,他和朋友徐女士通过武昌积玉桥前进路艾亿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艾亿家)看中一套50余平方米的二手房,房屋总价120余万元。经三方协商,骆先生、徐女士与艾亿家签下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并由徐女士支付二手房房东15万元定金,骆先生支付艾亿家12500元佣金(总佣金为25400元)。

  骆先生称,他在办理贷款时耽搁了一些时间,至11月房屋仍未完成过户。11月15日,武汉主城区购房政策再升级。因骆先生是鄂州户口,也未满足交满2年社保和个税的条件,因此无法购房。

  骆先生说:“经纪人李经理告诉我,只要交3万元钱他就能帮我办个人所得税,可我交钱后他一直让我等。最终,我提出不购房,退还定金和那3万元办个税的钱。中介就以我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要扣我违约金。

  在骆先生提供的购房合同里,其中一条违约责任是:“无论在任何情况下,若卖方或买方任何一方未能依本合同之条款出售或购买该房地产,则违约方需即时支付经纪方违约金人民币叁万柒仟壹佰元整。”昨日下午,记者到艾亿家核实情况,工作人员称李经理及相关负责人均不在公司。记者又打电话向李经理核实,李经理电话中称,并未向骆先生提出要扣违约金,而是让他补齐剩余的1万余元佣金。

  对此,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陈刚律师表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但是,在合同签订后由于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致使购房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要求适用情势变更条款,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