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11.08.2015  18:13
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认识,高度重视防暑降温工作       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防暑降温工作。要强化用人单位是防暑降温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严防高温酷暑引发各类事故。       二、强化监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       各地相关部门要成立夏季防暑降温综合督查组,加大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监管力度,要针对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强化露天施工作业场所的安全防范监管,强化一线劳动者高温作业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三、强化协调,合力推进防暑降温工作落实       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级安监、卫生计生、人社和工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抓好防暑降温工作落实。请各地安监部门将本地区防暑降温工作总结于2015年10月5日前报送至省安监局职业健康监管处(邮箱 [email protected] )。       省安监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和省总工会四部门将适时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各地防暑降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总工会     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