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工会开展2017年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19号)精神,深入推进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充分发挥行业集体协商的优势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按照我省集体协商提质升级五年行动计划的要求,今年3-6月,继续在全省集中开展以行业集体协商为重点的要约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制度在经济“新常态”下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围绕“规范协商程序、突出协商成效”的主题,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重点,以行业集体协商作为主攻方向,全面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在确保已建会企业集体合同建制率保持在80%以上的基础上,实现“五年行动计划”提出的工作目标,稳步提高职工对集体协商的综合满意度;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更好地发挥集体协商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工作重点
1.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业、建会企业;
2.集体合同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行业;
3.去产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企业;
4.以餐饮服务、加工制造、现代农业、建筑建材和旅游等行业为重点;
5.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同行业的企业集聚区域,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工业集聚区)。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行业协商主体。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加强行业工会代表组织建设,积极稳妥探索建立更切合行业实际、符合协商要约的行业工会组织。在行业工会组织缺位时,可以通过“上代下”等方式确定行业集体协商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开展行业集体协商的需要,积极推动县(市、区)级以下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的主体。
(二)加强协商队伍建设。按照《关于聘请工会法律顾问和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的通知》(鄂工办〔2015〕28号)和《湖北省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鄂工发〔2015〕17号)配齐配好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加强对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职工代表、工会和企业组织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常态化培训机制,将集体协商法律法规、策略技巧等理论培训与案例分析、模拟协商、现场观摩等务实操作学习相结合,打造谈判专家队伍。
(三)动员职工广泛参与。把职工参与贯穿集体协商始终。在开展集体协商前,企业、行业工会要通过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职工诉求,并注意加强不同职工群体不同权益需求的磋商、协调、平衡,力争准确聚焦职工集中反映的问题;在协商过程中,要及时向职工通报协商进程,征求职工对协商内容、协商底线、协商策略等进行适当调整的意见建议;集体协商草案要由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审议通过,开展职工满意度测评活动,了解职工对协商结果的认可程度;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要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通过职工方协商代表巡视等方式,加强职工对集体合同履行的监督。
(四)细化协商核心内容。立足于解决职工最关心的突出问题,确保协商内容量化细化,具有可操作性。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岗位职工的不同诉求、分别确定协商内容和协议条款,避免集体合同文本格式化现象。特别是要明确一线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的各项权益标准。县(市、区)以下区域要大力推进餐饮服务、加工制造、现代农业、建筑建材和旅游等行业开展集体协商,重点就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工种计件单价、劳动定额及工资调整幅度等职工普遍关心的事项签订行业集体合同。
(五)培育集体协商典型。发掘和培育一批新的集体协商典型,加强在主流媒体对集体协商典型的宣传报道。按照省总工会《关于开展集体协商提质升级五年行动计划的意见(2014-2018年)》文件精神,分级分类培育和宣传一批协商程序规范、协商内容具体、协商效果明显、职工比较满意的集体协商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省总拟于上半年组织部分地方开展集体协商现场观摩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成立工作专班,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工作职责,要通过举行启动仪式、召开推进会等形式,确保要约行动的顺利实施。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加强合作联动,共同指导要约行动的有效开展。要协调人社部门加强对工资标准、劳动定额协商的指导和对集体协商合同的审查备案。
(二)突出重点。把行业集体协商作为推动集体协商提质增效的有效途径,在同行业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区域,大力开展行业集体协商,使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行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2017年,各县(市、区)至少应推动一个行业集体协商典型工作,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三)认真总结。参加此次“要约行动”的单位,要注意做好协商前、协商中、协商后各环节影像、文字等轨迹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工作(影像、文字台账为集体协商“五年行动计划”验收的必查项目)。要约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认真总结开展要约行动的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于7月10日前报省总工会法律和集体合同工作部。省总工会将组成督查组,赴各地调研督导,对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