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年终奖,用人单位发放疑似“太任性”

12.01.2016  10:00

年终奖是职工年底的“红包”,让人翘首企盼。但到底该不该发,在什么时间发,又应该以什么方式发,却长期是一笔“糊涂账”。记者日前采访了相关专家与律师了解到,在我国的劳动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年终奖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较大自主权,但一旦决定发放年终奖,就要受到相关劳动法规的约束。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洪桂彬律师给记者梳理了年终奖的3种类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就年终奖达成书面约定,那么,“发不发,什么时候发”,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明确约定数额的年终奖和数额约定不明的年终奖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应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发放年终奖金。

洪桂彬还特别提到约定不明的年终奖:“有的公司约定根据经营业绩及劳动者的绩效支付年终奖。如果公司决定取消年终奖支付,就要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业绩不佳或劳动者绩效不达标,否则也要支付年终奖。”

虽然在“发不发”的问题上享有自主权,但一旦决定发放年终奖,用人单位就不能再“任性”。洪桂彬举了一个例子,比如很多单位对年终奖采取‘打闷包’的做法,并不公开,想给多少给多少,很是“随意”。“根据劳动合同法,这种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履行民主程序,不能剥夺职工的知情权。”

针对有些公司规定员工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均一律不享受年终奖,他指出,“这种约定有问题”,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

晒年终奖已成为年底网友狂欢的一种方式。每年,既有成捆的现金或账户上数不过来的大数字,也有南瓜、酱油、大葱这些“另类”。在哭笑不得之余,员工也想知道,南瓜、大葱等实物到底能不能作为年终奖?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沈建峰给记者解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包含奖金。《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奖金范围。“既然是工资的构成部分,那么以货币形式发放自然是首选。”沈剑锋认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像南瓜、大葱,更像是福利,并不适用作为年终奖”。(罗筱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