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 2017年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

28.06.2017  05:03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2017年,省政府继续对生活困难的省部级劳模给予补助。为做好专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根据《湖北省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3〕2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的补助额为标准线与劳模本人实际收入的差额。2017年全省各地职工月补助工资标准见后面(附件1)。

1、职工劳模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本人月平均工资或月平均离退休养老金收入(不含劳模荣誉津贴)与核定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为基数,测算月补助金,最高月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元。

2、农民劳模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经县人社部门鉴定或县(市、区)总工会审核确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或生活确有困难的,按每人每月600元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3、劳模特殊困难补助标准,由省总工会根据各地、各单位申报情况和劳模困难程度设定补助标准,一般补助对象年度补助标准为2000—4000元。

二、申报材料

申报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劳模要提供有关收入证明(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工资发放明细或社保发放明细)及本单位工会或社区(村)工会拟同意申报补助公示证明。申请特殊困难补助金的劳模,要提供医疗费用单据、病情诊断证明、事故或灾情报告等材料及其原件复印件。企业破产、改制后没有重新就业导致无工资收入的困难劳模申报生活困难补助金由所在街道(社区)提供相关证明并加盖公章。不属于补助范围或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各级工会不予审批上报。

三、申报程序

一是个人申请。劳模本人向本单位工会或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2017年省省部级劳模生活(特殊)困难补助申报表(附件2),实事求是反映本人收入及家庭困难状况。

二是基层工会初核。单位工会或社区(村委会)对劳模提出申请进行认真核实,对拟同意申报生活困难补助的劳模申请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总工会。

三是县级工会复核。县级工会对申报对象进行复核,必要时要深入申报对象所在地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要将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并将各类材料复件印件报市(州)总工会。

四是市(州)总工会核实。市(州)总工会对上报的申报对象进行核实后,将汇总表及各类证明材料上报省总工会审核。证明材料由县、市(州)两级总工会及中央在鄂大型企事业、省直产业存档备查。省总工会在审核各地各单位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虚报情况,将依照有关规定取消补助并严肃查处。

四、资金拨付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部级劳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到市县财政局,再由市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同级总工会。中央在鄂大型企事业、省直产业困难劳模的补助资金,由省总工会通过国库支付系统拨付到上述单位工会帐上。

五、有关要求

各地、各单位务必于8月18日前,将《2017年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统计表》(附件3)、《2017年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补助金申报统计表》(附件4)和《2017年市州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金申报汇总表》(附件5)电子版报省总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邮箱:[email protected];同时上报纸质板统计表及申报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邮寄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9号工会大厦。联系电话:027-88738045(传真)。

附件:

1.2017 年全省各地职工月补助工资标准表

2.2017年省部级劳模生活(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3.2017年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统计表

4.2017年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补助金申报统计表

5.2017年市州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金申报汇总表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附件1:2017年全省各地职工月补助工资标准表.xls

附件2:2017年省部级劳模生活(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doc

附件3:2017年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申报表.xls

附件4:2017年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补助金申报表.xls

附件5:2017年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金申报汇总表.xls

申请劳模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公示(模板).doc

关于做好 2017年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统计申报工作的通知(6.26定印).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