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央在鄂企业:
2014年度,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年初确定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和实现本质安全入手,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等活动,强化基层基础工作,确保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持续好转。
为总结经验,激励先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1〕8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确保安全生产的决定》(鄂政发〔2013〕34号)、《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鄂政〔2014〕29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鄂发〔2014〕16号)文件精神,决定开展2014年度全省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先进单位、优秀工作者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和先进单位:全省区域内企事业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厅级单位原则上不得推荐。
安全生产优秀工作者和先进个人:各地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工作人员;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各企事业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厅级领导原则上不得推荐。
全省安全生产红旗单位50个,全省安全生产优秀工作者80名。其中,安全生产红旗单位依据考核结果积分排名产生;安全生产优秀工作者总额按地区和单位分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红旗单位和优秀工作者以省政府名义进行通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省安委会名义通报。
二、推荐条件
(一)全省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先进单位推荐条件
1.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先进单位的评选推荐,按照《2014年湖北省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评选考核细则》(见附件2),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各市(州)、各部门组织初评申报。
安全生产红旗单位:综合评分在95分以上,且近两年连续被省安委会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者上年度被评为安全生产红旗单位的单位,按分配名额排序,择优推荐。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按分配名额排序,择优推荐;对于综合评分在95分以上,由于名额受限制,未作为红旗单位推荐的,原则上纳入先进单位评选范围。
2.纳入省政府目标考核的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原则上可推荐1个省级先进单位。
3.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推荐:
(1)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发生一次较大以上(含)事故,或者2014年度累计事故死亡人数达3人以上(含)的(不影响集团所属子公司单独申报);其他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
(2)地下非煤矿山企业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到二级标准化以上标准的;
(4)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和重大隐患未整改到位的;
(5)2014年受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行政处罚的;
(6)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或未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或未缴纳风险抵押金)的;
(7)木质家具制造、石英砂加工、石棉制造、金矿开采、电子制造、汽车制造、船舶修造、水泥制造等8大重点行业领域未完成职业危害专项治理验收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未完成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
(8)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完成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的;(9)县(市、区)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控制指标超上级政府年初确定目标的。
(二)安全生产优秀工作者、先进个人推荐条件
安全生产优秀工作者、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按《湖北省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及先进工作者评选考核办法》(鄂安办〔2011〕103号)第十二条的总体要求,经企业自评,市(州)安委会审核,按照分配的名额(见附件1),择优推荐省级优秀工作者和先进个人。
纳入省政府目标考核的11个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原则上每个单位推荐先进个人2名,其他部门原则上每个单位可推荐先进个人1名。
对于安全生产优秀工作者的推荐,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长期在高危岗位从事一线工作并保证安全生产10年以上、表现优秀的从业人员;自2008年(含)以来,连续3年被省政府评为安全生产红旗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至2014年底,连续在安全生产工作岗位工作5年以上,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基层监管工作人员。连续担任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安监局的领导职务3年(含)以上,且在任期内本级政府连续3年被上级政府评为安全生产年终责任目标考核优秀单位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安监局长和领导班子成员;连续负责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工作3年(含)以上,且在任期内本级政府均被上级政府连续评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单位,在任期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均可推荐。
2.参评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安监局长、班子成员,所在县(市、区)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参评的行业领导本行业在本年度内不能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3.2013年被评为省安全生产优秀工作者的,今年原则上不再推荐。
三、有关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委会办公室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报省安会办公室汇总,提请省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省安监局直接监管的企业、省直有关部门申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直接报省省安委会办公室。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推荐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对评选推荐的红旗单位和优秀工作者,须征求当地县级以相关部门意见。对推荐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县、市、州)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对审定后的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优秀工作者的推荐人选要重点向基层和一线人员倾斜。对于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法人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评选总数的20%,且要从严掌握条件。
(四)规范填写信息,按时报送材料。对参评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资料表格要认真规范填写,推荐材料要内容翔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所有纸质材料须加盖市级安委会办公室公章。其中,《湖北省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申报审批表》(附件3)、《湖北省安全生产优秀工作者(先进个人)申报审批表》(附件3)、《全省安全生产红旗单位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全省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4)和推荐材料报于2015年元月20日前报送至省安委会办公室,所有材料均要同时报送电子版(推荐表可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各类申报表格要求填报内容齐全,逾时不报视为自动弃权。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为茂,联系电话(带传真):87277869,QQ邮箱:1533594030。陈雄, 联系电话(带传真):87277285, QQ邮箱:971729274。
附件:
1. 2014年全省安全生产优秀工作者、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附件1-2.doc
2. 2014年湖北省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评分细则(政府监管部门、[县(市、区)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生产经营单位);
3. 湖北省安全生产红旗(先进)单位、优秀工作者(先进个人)申报审批表; 附件3.doc
4. 全省安全生产红旗单位、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定稿20141209附件2评分细则.xls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