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安监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不断创新执法方式,积极开展专项安全执法,强化督促检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现将2014年上半年执法总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计划执法
按照省安监局2014年度执法工作计划要求,执法总队上半年已按进度完成9家企业计划执法工作。其中:井下金属矿山企业2家,油气管道企业2家,钢铁、化工、水泥、烟草、船舶制造企业各1家。共发现问题和隐患47处,均下达了整改指令书。
二、专项执法
今年,执法总队加大了专项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安全执法检查。上半年,共完成各类专项执法检查7次,共检查企业105家。与2013年同期实施2次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企业26家相比,今年上半年在实施专项检查次数和检查企业数量显著提升。
(一)行业专项执法
一是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检查。今年1-2月,执法二处会同职业健康处检查了黄冈、天门、荆州、仙桃、随州、孝感的21家企业。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省局立案查处2起,交由十堰市、荆州市、枣阳市、安陆市安监局立案查处4起。
二是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检查。1-2月,执法二处会同监管三处检查了荆门、宜昌、荆州、仙桃、咸宁11家企业;
三是非煤矿山复工复产专项检查。2月,执法一处对鄂州、荆门、襄阳7家企业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了复工复产前的安全培训和隐患整改情况。
四是使用危化品和重大危险源专项执法检查。4-5月,执法一处、执法二处检查了武汉、黄冈、荆州、荆门、孝感、潜江等地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16家企业。重点检查存在重大危险源和使用液氯等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对荆门某公司未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案件交由荆门市查处。
五是油气管线专项执法检查。4-6月,按照局统一部署,执法总队检查了中石化、中石油、省天然气公司所属12家管道储运企业。查出各类隐患16处,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沙洋县某厂占压洪荆输油管线的问题,报省安办下达了督办函。
(二)地区分片专项执法
执法二处上半年分别对黄冈、咸宁、鄂州、黄石、恩施、仙桃、荆州、荆门、十堰、襄阳等10个地区进行了分片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33家企业,下达整改指令书33份,其中移交市县安监局下达20份。
另外,执法二处会同咸宁市安监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检查了5家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文书4份,并对通山县两家公司的涉嫌违法行为交由咸宁市立案查处。
三、行政处罚
今年上半年,执法一处查办了去年“3.12”和“4.14”两起重大事故案件,对7个涉案单位和2名个人实施了行政处罚,依法对南漳“11.20”非法建筑施工事故进行了立案查处。同时,加强了过程执法,对9起涉嫌非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并完成了2家违反职业健康管理规定企业的行政处罚执行工作。
四、执法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一)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些共性问题:
一是安全培训方面。少数企业教育培训工作末落实到位,有些企业三级教育培训档案不全,对新员工进厂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末做到全覆盖,没有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要求,落实相关培训制度。少数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安全教育培训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
二是非煤矿山方面。一些企业井下矿山“六大系统”中的人员定位、识别、报警等装置不规范,尚未达到设计要求;尾矿库和井下安全标志、标识设置不规范,避灾线路标识不够完善等;未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有的交接班记录填写不规范,有的晚班没有领导带班下井;一些开采时间较长的矿山,普遍存在井下通风不畅的问题。
三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方面。部分企业岗位操作工不熟悉操作规程、不能熟练使用应急救生器材;在重大危险源或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的安全警示标志不足或不规范;一些企业安全作业管理票证不规范,特别是在动火、登高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方面存在着漏洞。部分企业在重大危险源场所或危险工艺装置上的自动切断装置不可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数量不足等。
四是油气输送管道方面。个别单位安全意识不强,接受属地监管主动性不够,管线相关文本图纸资料没有及时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应急管理普遍薄弱,应急预案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应急演练不够,应急器材准备不充分。个别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排查不彻底,没有做到全覆盖。多数隐患无现场示意图,对排查出的隐患,没有做到“一点一案”。
(二)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一些共性问题:
一是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不够,工作力度不强。新的《职业病防治法》自2011年12月31日颁布实施,但一些企业对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知之甚少,未认识到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一些企业主管人员将普通体检视同职业健康检查、将环境监测视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二是职业卫生管理基础薄弱。从检查情况来看,一些企业主要存在:未按要求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未按照要求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等问题。
三是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未履义务。部分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未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实施职业健康检查,劳务派遣输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未明确告知职业危害因素等。
执法总队对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其执法工作给予的理解、帮助和配合表示感谢!并提醒广大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对照执法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排查整治隐患,防治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