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关于印发2015年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12.03.2015  12:08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湖北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切实做好2015年全省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按照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201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重点内容,结合今年有关重点工作要求,省安委会制订了《2015年各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分及等级。考核总分为100分,另设有加分项。评分采取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不超过本项总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先进、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5分(含本数,下同)以上的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先进;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考核程序。省安委会通知开始考核后,先由各地按照年初与省政府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内容及考核评分细则和评分方法,对本地区2015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自评,并将自评书面材料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将派出综合考核组对各市州政府进行全面考核。省安委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考核结果,经省政府确认同意后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同时,抄送省组织、人事部门和被考核市州党委、人大常委会,并在《湖北日报》等主流媒体按得分排名公告考核结果。       三、考核加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一是较大事故起数与当年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数相比,每减少1起加1分;未发生较大事故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在此基础上再分别加3分、2分;发生1起非生产经营性较大事故,但未发生其他较大事故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在此基础上再分别加2分和1分。二是事故死亡人数与当年省政府下达控制指标数相比,每减少6人加1分,最高加5分。三是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受到省部级(指国家部委局、国务院安委办、省政府、省安委会,下同)以上通报表彰(表扬)的,每次加1分;以市(州)政府名义在全国、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会议上介绍工作经验的,每次分别加1分、0.5分;此项最高加3分。四是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省部级、省级业务部门推广的,每次分别加1分、0.5分,最高加2分。       四、考核否决事项。以下情形不能评为“优秀”、“先进”:一是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且经认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二是突破当年下达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的,或发生较大事故起数超过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的;三是对较大及以上事故瞒报、谎报的;四是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救援,或组织救援不力导致伤亡损失扩大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五是对重大事故隐患督办、治理不力,导致较大以上事故发生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六是安全生产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七是管辖区域发生大面积职业危害事故,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较大事故起数和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同比双上升的不能评定为“优秀”。       以下情形直接评定为“不合格”:一是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二是发生重大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的;三是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附件:2015年各市(州)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doc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