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群众体育类(职工)排舞竞赛规程

13.08.2016  04:37

 

一、主办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湖北省总工会    湖北省体育局      黄石市人民政府

三、协办单位

待定

四、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8年(具体时间、地点待定)

五、竞赛项目及组别

(一)竞赛项目: 混合团体(A组、B组);混双、男双、女双(A组、B组);男单、女单。

(二)组别:竞赛除按本规程划分地方组和企事业组外,再按年龄划分成人A组和成人B组。

A组:1984年1月1日(含)后至2000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在职职工。

B组: 1984年1月1日前出生的在职职工。

六、参加单位

地方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

企事业组:产业行业、大型企事业、省直机关

七、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每队限报领队1名(必须是报名单位的分管领导),教练1名(可兼运动员),运动员总人数不超过22人(含替补队员)。

(二)必须是参赛单位的正式职工;

(三)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年龄限制;

(四)必须持有所在参赛单位2017年1月1日以前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六)必须是注册运动员:参赛队必须于2017年1月1日以前将所有参赛运动员资格报湖北省总工会宣教文体部注册。注册完成后在《湖北工会网》上公示。

注册人数应尽可能多于参赛人数。正式比赛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参赛队员,必须从注册人员中补充。非注册人员不得参加比赛。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依照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颁发的《全国排舞评分规则》(2015-2018年修订版)制定相应的竞赛办法。

(二)每队限报1个组别的团体项目和同组别的4个单项,团体项目上场人数为16人,其中男女性别运动员不得少于4人(含)。单项运动员不得重复。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按本规程第五条所列项目和组别分别录取前八。成绩列1-2名者为一等奖,列3-4名者为二等奖,列5-8名者为三等奖。单项参赛者少于9支(人)减1录取。

(二)大会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十、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

1、第一次报名。各参赛单位务必于2018年1月31日前将参加比赛的项目报送省总工会宣教文体部,注明单位名称、参赛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话、邮箱),将加盖公章的报名表扫描件和word电子版报名表发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2、第二次报名。赛前30天将参赛正式报名表、有关材料和参赛人员近期免冠登记照电子版报送省总工会宣教文体部[email protected],逾期报名(以电子邮件收到时间为准)视为放弃。

湖北省总工会宣教文体部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北路259号,邮编:430077,联系电话:027-88738380,传真:027-88736090。

3、网上公示:第二次报名后,比赛竞委会将对初审通过的参赛运动员资格在省总网站上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公示内容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号码(隐去身份证号码的前3位和后4位)。在公示期内,如对参赛运动员身份有异议,每单位最多只能向组委会索取2人的身份证号码核实,并保证不泄露信息。公示后不得无故弃权和更改。竞赛期间,如对运动员身份有异议,可向仲裁组提出申诉,但不得影响比赛正常进行。

(二)报到

1、报到时,各代表队须递交经医务部门检查的运动员身体健康证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运动员身份证,签订自愿参赛责任书,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2、各参赛队领队、教练员、运动员每人每天按标准向大会缴纳食宿费,不足部分由大会承担;

3、报到时间、地点及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一、裁判员

裁判长由第十五届运动会群众体育类(职工)排舞竞委会推荐,报省十五运会组委会办公室审批。裁判员由该项目竞委会选派。

十二、大赛设仲裁委员会,职责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三、大会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查和监督参赛运动员资格。

十四、本规程解释权属湖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群众体育类(职工)排舞竞赛委员会。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湖北省第十五届运动会排舞竞赛规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