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接电话对抗调查 江夏一处级干部公车私用被免职
“我们在调查过程中,谢某某多次采取回避、推诿、不接电话、通知不到等方式不配合,致使调查工作的推进很困难。”昨日,江夏区纪委办案人员向长江日报记者介绍了该区处级干部谢某某案情。
谢某某199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3年3月起任江夏区乌龙泉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分管街道交通、城建等工作。
2012年,武汉某旅游有限公司拟在街道下属某村投资兴建“湖光山色旅游度假小镇”项目,谢某某是该项目的协调负责人。由于该村离街道较远,街道办事处将一辆北京现代牌越野车交由谢某某负责,用于上述项目的协调等工作。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该车多次被咸宁高速公路大队、湖北省通山县交警大队采集到交通违章信息,且时间均为周末。区纪委办案人员介绍,接到群众举报后,区纪委对谢某某涉嫌违纪的问题立案调查。在调查中,谢某某起初指使其挂点村出具不实证明,企图蒙混过关,在调查组指出其谎言进一步调查后,区纪委领导及调查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谢某某谈话,谢某某都拒绝见面,拒不接受组织调查。
“作为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准则和交通法规,拒不接受组织调查,影响恶劣,必须坚决处理。”办案人员说,谢某某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最终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条例原文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以违反党章、《准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手段,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于违纪案件的查处,使案件查处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均属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第三条规定:凡属妨碍案件查处的行为,都是违犯党的纪律的;其中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处分。同时违犯政纪或违犯法律的,党组织可建议并移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第六条规定:被检查人要自觉地接受组织的检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7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执纪者说
岂能把党纪党规当儿戏
新一届党中央坚持从严治党、依规管党,严明纪律、强化规矩。高压态势下,作为领导干部,对党的纪律置若罔闻、不管不顾,仍然我行我素,不仅顶风违纪使用公车,且拒不接受组织的调查,把党的纪律和规矩当成儿戏。家有家规,党有党纪,国有国法,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纪律是第一道防线,对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坚决处理,要用纪律教育让每一个党员清醒认识到,即使没有违法,但只要触碰了纪律高压线,也要付出代价。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