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沙道沟派出所连破3起侵财案暖民心
中新网湖北新闻2月1日电 (李强 温锋)年关将至,家家户户喜迎春节。恩施州宣恩县公安局沙道沟派出所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春节来临之际,着重加大对侵财性案件的侦办力度,利用监控视频,连续破获3起侵财“小案件”,挽回了受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得到了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1月23日下午19时许,赵某到沙道沟派出所报警称,其在沙道沟镇农村商业银行ATM机上取钱后,银行卡忘拿了,被别人取走了5000元,请求处理。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沙道沟镇农村商业银行展开调查,在通过反复查看分析该银行的监控视频后,发现在赵某取钱后,跟着进入ATM机取钱的一位穿黄色衣服的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在将犯罪嫌疑人的面貌特征确认后,沙道沟派出所所长龙道武迅速组织该所民辅警在沙道沟镇对该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进行排查。
次日,通过大量排查工作后将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锁定为谢某,正在民警准备前往谢某住宅进行抓捕行动时,谢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将冒用赵某银行卡取款的5000元现金及赵某的银行卡上交,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办案民警联系赵某,将5000元现金交还其手中。赵某拿着“失而复得”的5000元钱时激动不已,“都怪我粗心大意,我还以为追不回来,真的是感谢你们了,你们办案太有效率了。”考虑到谢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退回赃款及银行卡,谢某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宣恩县公安局民警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天上没有馅饼掉下来,遇到类似情况,要么将该张被遗失的银行卡取出交给银行工作人员,要么等ATM机自动将银行卡吞入,失主在发现后可本人持身份证去银行人工服务处将银行卡取回。
1月25日上午11时13分,沙道沟派出所接到喻某电话报警,喻某称其银行卡里的钱被别人盗取了,要求处警。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开展调查工作。通过对现场周边进行勘验,发现现场并无明显的被翻动痕迹,且仅仅只有2张银行卡被盗,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很明确,极有可能系熟人作案,经过对喻某的询问后,证实了本案系熟人作案的推测。犯罪嫌疑人黄某与喻某均在沙道沟镇雪落寨岩屋坪务工,两人住在同一间寝室,因喻某不会办理和使用银行卡,便委托黄某陪同其一起办理银行卡,喻某在办理银行卡时将密码也告知给了黄某。
在锁定犯罪嫌疑人后,民警通过喻某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得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喻某的2张银行卡均在巴东县杨柳池营业所自助银行取过钱,民警在得到该信息后, 迅速赶往恩施邮政银行调阅视频,通过反复查阅后,在喻某的银行卡被取款的时间段内,在巴东县杨柳池营业所自助银行发现了黄某的身影。后民警通过电话联系到了犯罪嫌疑人黄某,在铁证面前,黄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盗窃喻某银行卡,并通过自助银行取款机取款5000元的犯罪事实,黄某在与民警通完话后,将从喻某的2张银行卡内取得的5000元现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退回给了喻某。
因黄某目前正在北京处理民工工资问题,黄某已保证将于近日主动到沙道沟派出所投案自首,喻某在收到黄某的退款后,到该派出所向办案民警表达了最真诚的感谢。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月29日上午10时许,沙道沟派出所接到胡某电话报警,胡某称其父亲管理的工地上有4块钢板于1月27日被盗,请求处理。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现场开展调查工作,在通过对胡某父亲的询问中,只能确定钢板的被盗时间是1月27日,而无法确定具体时间,通过现场勘验也未得到其它任何有价值的线索,民警遂调取工地附近的监控,在通过近5小时的反复查阅分析后,发现一辆号牌为“鄂QDOXXX”的银灰色双排座“斗斗车”在1月27日上午11时,反复出现在工地附近,有重大作案嫌疑, 民警通过车牌号码查到了车主黎某,在核实到黎某的身份后,民警欲前往黎某工作地点抓捕时,黎某主动到沙道沟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4块钢板的犯罪事实。因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将被盗赃物退回,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宣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在此宣恩县公安局民警再次提醒大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完)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