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一纸通知何以保护高温作业者
每到盛夏,都是劳动者特别是室外劳动者最难熬的季节。长时间的高温作业,不仅容易引发中暑,还极易引发生产事故。
为保障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早在1960年,国家有关部门便出台《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作为我国目前唯一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的部门规章,各地在执行中,通常以通知形式要求企业向在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发放高温补贴,同时对高温下生产劳动秩序及劳动者休息权等作出规定。
然而,企业在具体执行中,往往以各种理由、借口少发甚至不发高温补贴,并剥夺劳动者休息权。一纸通知,如何保障高温作业者权益?立法执法层面又有着哪些力不从心的无奈?《法制日报》记者以江苏省为例,进行了相关调查采访。
南京去年一张罚单也没开
记者从江苏省人社厅12333咨询服务热线获悉,今年江苏高温补贴仍按2011年该省下发的《关于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江苏高温津贴通知”)执行。
照此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工作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
实际情况如何呢?
“天特别热的时候,如果在工地上干活,单位应该给发高温费,这个我知道。但是,很多情况下,单位要么不发,要么变相的发,有时候会给提供点绿豆汤,有时候会给买点饮料矿泉水,什么情况我都见过。”刚到南京地铁站打工的四川籍建筑工老孙告诉记者,他从20多岁就出来打工了,在广东、河南、山东等多个地方的工地上都做过,“原来哪有啊,根本就没有,一是自己不知道有高温补贴,二是后来知道了单位不给发也没辙。近几年好多了,多多少少都会发一些。”
这一点在南京市鼓楼区环卫工老张那里得到证实,他一天工作8小时,全部在室外,完全符合高温补贴的发放标准。“现在高温补贴单位都给发,一个月200元,一年发4个月;也就这几年才有,原来哪有,根本没有”。
那么,对于企业拒不发放或少发、漏发高温补贴,劳动者该如何维权?12333接线员告诉记者,职工可以通过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直接投诉或匿名举报。
南京市玄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劳动者投诉,需要提供当天在高温条件下工作的相关证据,监察大队会根据证据到企业去督察。“如果职工反映的情况经查属实,我们会责令限期补发到位。对于拒不履行的,可处2000至两万元不等的罚款。”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然而,据记者了解,南京市去年一张罚单也没有开出。
白领补贴各方解释不统一
“我虽然不是建筑工人、环卫工人,但我觉得公司也应当给我发高温费。因为,虽然我在办公室办公,但也有因工作需要在室外跑客户的时候。省里下发的通知,没有规定具体需要在室外露天工作多长时间才符合条件,那我这个就应该符合发放条件。”在南京市浦口区一家公司担任客户经理的郁女士认为。
事实上,在夏季,各行各业都有一个防暑降温问题。对于部分时间在室外工作、部分时间在室内工作的职工,单位究竟该如何发放高温补贴,很多人都说不清,记者也就此进行咨询。
“这种情况是可以按照规定全额发放高温补贴的,但主要还是看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一般单位都是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来发放。”12333接线员告诉记者。
这一点在江苏省劳动监察总队那里得到证实。“有很多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业务员,几个小时在室内,几个小时在室外,这种情况主要是企业自己把握。”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然而,对此说法并不统一。南京市秦淮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一位工作人员则告诉记者,“这种情况,职工首先要取证,要计算自己在室外工作了几个小时,室外的温度是否达到了高温条件,然后可以凭这个按小时领取高温费。按天或者按月发放高温补贴肯定不合适,如果按小时计算会得到支持。”
违法责任不明操作性不强
据江苏省人社厅有关人士介绍,高温费遭遇执行难、不统一问题,关键就在于相关规定太软。
江苏高温津贴通知要求,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以及在非高温场所作业职工的津贴标准。
然而,对企业拒不履行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江苏高温津贴通知则没有作出规定。江苏高温津贴通知下发是依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200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而该通知也未对拒不发放高温津贴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实施了半个多世纪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连应当对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津贴都没有明确规定。2012年修订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后,才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但是,对于企业违法责任,这部作为我国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的唯一部门规章依然只字未提。此外,该规定也没有表明,什么温度情况下,员工可以放假休息。
去年5月1日,江苏省将高温费纳入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即属于违法行为。即便如此,去年6月到10月,江苏企业高温费发放仍有发放不合规定的状况,比如用清凉油、毛巾、西瓜等福利,来冲抵高温费。
对此,江苏省劳动监察总队有关人士表示,《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将高温费发放用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应该说是一种进步。但是,该条例对高温费的规定太简单,操作性不强还是让一些企业钻了空子。希望能够出台实施细则,“特别是企业的违法责任问题,必须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