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要求切实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工作
为认真贯彻全国冬春救助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民政部关于做好受灾群众今冬明春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确保受灾困难群众温暖过冬、愉快过节,日前,省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
《通知》指出,全国冬春救助工作作为国家一项救助制度安排,在帮助受灾困难群众安全度荒、维护灾区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兜底保障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各地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冬春救助工作作为民政部门落实“三严三实”、服务受灾困难群众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民政部门的重点工作,按照全国冬春救助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和民政部修订的《受灾人员冬春救助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冬春救助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和相关措施,及时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通知》要求,要突出重点,分类进行救助。各地要结合前期开展的冬春需救助调查评估情况,根据因灾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减产绝收、住房倒塌损坏、家庭财产损失等基本受灾情况,按照受灾人员困难类型、救助需求进行分类排队,重点解决受灾人员当年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因灾造成的基本生活困难。要突出重点,优先做好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户和受灾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受灾人员的救助,其中因灾倒房恢复重建户等重灾户每户救助标准不少于1000元。要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救助对象,不得将因非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纳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范围,不得优亲厚友和平均发放。
《通知》强调,要加大投入,强化款物监管。各地要落实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机制,加大本级投入,按规定比例足额安排本级分担资金。要在接到省级下拨冬春救助资金文件后,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救灾款物、各乡镇(街道)受灾情况、受灾人员困难程度和需救助情况等因素,及时制定本地受灾人员救助标准和救灾款物分配方案,15个工作日内将冬春救助资金拨付到救助对象手中。今年的冬春资金要一次性下拨到户,不得截留、挪用。冬春救助原则上实行现金救助,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禁止以慰问金形式发放,禁止将救灾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采购,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安全,采购物资资金不得高于省级下拨资金总额的5%。今年冬季省级下拨的棉衣、棉被、棉大衣、绒衣等救灾物资要全部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不准有截留、库存。各地要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工作,做到专人负责、专账管理,健全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主动配合本地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冬春救助工作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通知》要求,要加强督导,做好政策衔接。各地要加强冬春救助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绩效评估,组织指导乡、村严格落实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制度,按规定程序、范围和标准发放救灾款物;及时掌握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尤其要密切关注春节前后受灾群众在口粮、衣被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加大资金物资投入力度,必要时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并协调粮食部门做好粮食供应工作,切实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好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关社会救助制度安排,切实做好冬春救助与相关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
《通知》要求,各市州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冬春救助资金物资下拨文件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将适时组织专班进行重点抽查,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救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