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夫妻赞助准女婿购婚房 女儿过世对方私下卖房
老两口“赞助”准女婿买婚房,不料女儿去世,准女婿擅自将房子卖掉。双方未成亲人,反因房子成了仇人,最终对簿公堂。近日,武汉市青山法院审理后支持两位老人索要并分得相应份额房款的诉求,判令曾经的准女婿支付57.2万元售房款。
女儿过世准女婿私卖婚房
2002年,29岁的蒋恺准备与女友梁婧结婚,苦于积蓄不多,没有能力单独购买婚房。为了帮助女儿尽快完婚,梁婧父母决定与蒋恺共同出资买套房子。
同年8月,双方在青山某小区购买了一套面积为109.6平米的经济适用房,蒋恺出资8.3万余元,梁婧父母出6万元。随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按照出资比例,蒋恺与准岳父母各拥有该房屋的58%和42%产权。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婚事还没办完,梁婧不幸去世。由于房屋产权问题,短期内房子无法交易,加之双方之前的情谊,房子仍由蒋恺居住。
2007年底,梁父得知几个月前蒋恺已办理了房屋两证,但只登记了他一个人的名字,于是上门讨说法。经过协商,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协议,约定梁婧父母在2008年4月15日前向蒋恺支付12.5万元,将拥有的房屋产权增至77%。同时还约定,蒋恺若还居住在该房,则需支付每月770元的费用;违约者须支付对方20%的违约金。
然而事后双方因房款及办理房屋两证加名的问题交恶,于是去年11月,蒋恺以74.3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掉并过户,梁婧父母分文未得。
法院认定双方都有违约
今年2月,老两口诉至青山法院,请求判令蒋恺支付58.2万元房款及2.5万元违约金。
庭审中,蒋恺提出反控,认为梁婧父母违约在先。他辩称,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后,对方并未如约付清12.5万元,因此该协议不产生法律效益,双方应按第一份协议履行。而在售房过程中,自己愿意按第一份协议份额分割售房款,但是对方不同意,因此自己并非故意私吞房款。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在签订第二份协议后,梁婧父母于次日向蒋恺支付了8.82万元,但在2010年才付清12.5万元费用。而蒋恺一直居住在房屋内也并未曾支付过约定的费用。因此法院认为,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应各自担责。
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均合法有效,故按相关法规应以第二份协议内容为主。虽然梁父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相应款项,但其已经付清了全部款项,履行了付款义务。法院认为,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约定,由梁婧父母按房屋份额所占比例,享有77%的售房款。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蒋恺支付卖房所得的77%,即57.2万余元,驳回梁父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