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

09.09.2017  03:45

据《湖北日报》报道,日前,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到2020年,我省建档立卡城镇困难职工家庭都要实现解困脱困,达到“两有五保障”标准,即有吃、有穿,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险、住房有保障。

意见》提出,2017年至2019年,每年要完成30%以上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的解困脱困任务,对于新产生的困难职工,按照建档标准同步建档立卡、同步实施帮扶、同步解困脱困,到2020年全面完成解困脱困任务。

意见》明确五类帮扶对象: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二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含),但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三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含),但因职工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四是长期居住在城市且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生活待遇到特殊困难的农民工(已纳入农村扶贫对象的除外);五是在化解过剩产能中新产生的城镇困难职工,在建档立卡的基础上,纳入解困脱困范畴。

意见》指出,全省对城镇困难职工建档立卡,做到一户一档案,精准施策,实现“量体裁衣”。通过就业创业、医疗保障、子女助学、落实社保、住房保障、兜底保障等,进行帮扶。

比如,医疗保障方面,将因病致困的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提高重大疾病报销水平,推进“费用+病种”的医疗救助模式,逐步提高重特大疾病患者的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住房方面,要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困难职工优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实现社会兜底保障,全面开展救急救难工作,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做到突发困难及时帮、突出困难重点帮。此外,对没有社会保险或没有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的困难职工,重点帮助其落实各项社保政策,实现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