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扶贫办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省财政厅 省外专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特制定省扶贫办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省扶贫办选派各级扶贫开发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二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格计划报批,严控培训规模,严禁超预算执行,落实培训实效。
第三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应报省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后方可安排执行。
第四条 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控制度。因公出国培训前应当按照《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开支标准表》编制和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经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审议确定。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事宜。
第五条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国际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费用必须按照《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13号)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格在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据实报销,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列支培训费,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扶贫境外培训项目应遵循国家和省外专局认定的境外培训机构承办,双方并签订培训协议合同,明确责任主体和培训项目费用明细支出清单。
第八条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不得重复支付费用。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在预算内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九条 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严格按照批准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明细票据,据实核销,超出标准和范围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不得组织实施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一条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除涉密内容事项外,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每年报送至省外专局、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报批相关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四)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列支与培训无关人员经费开支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确需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