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后房主“不卖了” 教授买房成被告打三场官司

27.07.2016  11:34

  原本高高兴兴地买房,可不想房没买成,还当了被告,并由此陷入一个又一个官司之中。昨天,武汉某高校教授周女士收到二审判决结果后,向武汉晚报记者讲起这一糟心事:“希望赶紧尘埃落定,让我能好好上班。

  签订合同后

  房主竟说“不卖了

  周女士今年48岁,是武汉一所高校的教授。2015年夏,周女士打算在沌口买套二手房用于自己居住,通过当地一家中介公司多次看房后,选中一套位于三角湖路的住房,售价为80万,房屋登记权利人是李女士。

  8月4日,在中介的牵线搭桥下,周女士与房主李女士见面,达成协议后,三方共同签订《武汉市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李女士以80万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周女士,并于2015年9月1日交房,并对房屋交易过程中的中介费、物业交割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当天,周女士交给李女士8万元定金,李女士写了8万元收条。

  原以为可以坐等搬新家,却“半路杀出程咬金”。先是8月底,临近交房时,中介和卖方一起查验房屋电器时,李女士突然情绪异样,态度较差,与中介闹翻, 双方不欢而散,后多次不接中介电话、不回复短信。接着,在交房的头一天,即8月30日,周女士没有收到钥匙,却收到了李女士的老公发来的书面通知,告知周女士,她与其妻子所签的合同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终止合同。也就是,签好的卖房合同,现在对方不卖了。

  丈夫告妻子

  致房屋买卖合同作废

  “买卖房屋是大事,房产证、土地证上写的均是李女士一个人的名字,她长期在网上、中介卖房,其家人多次带人看房,签合同时,她也是清醒的,坚持索要8万元定金,我怎么会想到她老公会不同意卖房?”周女士百思不得其解,而不久前,由于想到买房的事已敲定,她已经把原住房卖了,谁料买新房出了乱子,她和家人只好暂时租房。

  距离约定的交房日期已过一个多月,多次协调无果后,周女士于2015年10月,将李女士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诉请李女士进行双倍定金返还。

  此案经过三次开庭,正在焦急地等待判决结果时,周女士竟意外地收到了法院传票,她成了被告。原来,2016年1月,李女士的老公张某将妻子、周女士和中介公司同时告上法庭,其中,周女士列为第一被告。法庭上,张某称,他们夫妻双方长期感情不好,但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卖房是为了私下转移财产,此事未经他的许可,属于欺诈,严重侵犯了他的财产权益,卖房合同应当撤销。

  而让周女士更没想到的是,房主李女士也当庭认可丈夫所述,坚称自己欺诈了周女士,同意撤销合同。

  法庭上,张某认为,中介公司没有认真审核相关资料,促成签约,存在过错。但中介公司表示,当时签合同之前,李女士说过,她丈夫同意卖房,中介已完成居间义务。

  2016年3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

  “难道是因为最近房价上涨厉害,他们后悔卖房,所以演这一出戏?”周女士十分气愤,针对该结果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后开庭。

  昨天,周女士收到二审判决书,略感安慰,判决书表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事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中被欺诈一方才有权利提起合同撤销之诉,而在此案中,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是周女士、李女士,张某作为合同相对人之外的第三方,没有权利提起合同撤销之诉。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打了三场官司

  目前仍无定论

  周女士要求对方双倍定金返还一案,虽多次开庭,但尚未判决,法院称,要等张某起诉要求撤销合同的案子一审、二审之后,依结果再判决。周女士已经为此打了三场官司,却至今尚无定论,且当初交给卖方的8万元定金多次催要,依然没要回。

  “原本换房子是图个享受,却当了被告,还卷进这么多官司。”为此事心力交瘁的周女士说,自己在高校做科研,手上积压了一大堆论文没写,天天为这个事奔波,感到压力很大。

  同时,周女士算了一笔账,由于没买成这个房子,她这一年来出了1万多元的房租,为减少经济损失(因房价上涨过快)重新购买了现在的住房,房价加上营业税,相较于之前李女士的房子,多花了5万多,加上为此奔波的交通费、打官司的律师费等,共计9万余元。同时,张某起诉之后,涉案的中介公司迅速注销,现在该公司已不存在。

  “一定要搞清楚房子到底有哪些产权人,警惕‘隐形房东’,每一个产权人都同意后,才能展开交易。”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李海夫律师说,中介作为专业的房屋交易机构,在此案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卖房者说其丈夫同意卖房,但中介还应进一步核实房子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婚前财产,假如是共同财产,妻子就要拿到丈夫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由夫妻双方都到场签合同,周女士作为买房一方,基本是免责的,中介虽然注销,但是,可以追究股东责任,股东身份可在工商部门查询。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