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鄂民政规〔2016〕5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湖北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2016年12月2日
湖北省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审工作规程
为做好烈士褒扬工作,进一步加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 601 号)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47 号)及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本省范围内的烈士纪念设施,同时具备以下六项条件的,可以申报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满足开展纪念活动的设施条件:
1.为纪念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等各个历史时期在本省区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2.为纪念在全国、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和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3.在全省影响较大,且安葬烈士较多或设施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4.位于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被市、州人民政府批准为市、州级烈士纪念设施;
(三)被有关部门命名为市、州级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四)烈士纪念设施陈列布展内容、讲解解说词经同级宣传部门审定;
(五)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管理单位,且应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日常保护管理和维修改造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六)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近3年来没有发生受到有关部门通报的违规违纪问题。
二、申报内容
(一)烈士纪念设施的建设规划和保护管理情况(上报时附规划文本、土地使用权属文件);
(二)烈士纪念设施服务及教育宣传作用发挥情况(上报时附同级宣传部门审定的陈列布展内容、讲解解说词及书面审定意见);
(三)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自身建设、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落实情况(上报时附机构编制文件、经费预算文件、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五)地方人民政府重视情况。
三、申报和评审流程
(一)申报。县级民政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由县级民政部门向市、州民政部门书面申报。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由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部门向省民政部门书面申报。
(二)审核。市、州民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上报的请示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实地查验,经审查后认为符合上报条件的,书面向省民政厅上报审核意见。
(三)评审。省民政厅对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民政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组织专家组(以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负责人为主)进行实地考察。对经评审和考察后认为达到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条件的,提出相应拟办意见,并在省民政厅官方网站上公示15天。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审批。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省民政厅在评审工作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烈士纪念设施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公布为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五)备案。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民政厅上报民政部备案。
四、申报时间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时间原则上在民政部公布新一批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