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按照省厅《关于转发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07〕56号)要求,依据政策,严格程序,认真把关,保证了全省评残工作的顺利进行。但也存在少数地方政策把关不严格、申报材料不完备、报批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涉访、涉诉事项增多,影响了评残工作实效。为进一步加强评残工作精细化管理,规范评残工作受理、申报和审批行为,切实维护伤残人员合法权益,省厅制订了《湖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2014年9月16日
湖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
为了加强民政部门伤残评定工作精细化管理,推动伤残评定工作规范、高效、有序进行,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2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和《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2〕32号)等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本规程。
一、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国公民因战因公致残评定伤残等级,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根据其身份须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退出现役的军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伍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或残情恶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对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恶化情形的书面意见;
3.两个以上作为直接见证人的战友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材料,及直接见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见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5.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诊断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且须有能认定因战因公负伤的情形表述。属于职业病申请补办评残的,须有服役期间从事与所患职业病有关工种的档案记载或者诊断为职业病的原始医疗证明;属于放射性疾病申请补办评残的,须有在军队认定的参试部队服役的档案记载和近期就诊病历;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申请补办评残的,须有服役期间军队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属于患精神病(2004年9月30日以前退出现役)申请补办评残的,须有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医疗机构诊断患精神病的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和原始医疗证明应尽可能提供原件;若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从档案保管单位获取;
6.《退伍(转业、复员)军人登记表》;
7.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须有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原残疾证件、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以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系职业病的须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系精神病的须有市(州)民政部门主管的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或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的诊断结论);
8.申报材料中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姓名(含同音不同字、错别字)等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应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二)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参加工作时间,退休(职)时间,使用编制情况,从事的工作岗位,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调整伤残等级的还须说明残情恶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申请人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申请后,出具的对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恶化情形的书面意见;
3.评定伤残等级的,须提交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材料,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人民警察含警官证)、户口簿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5.负伤(残情恶化)后治疗医院的整套原始医疗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管理单位印章);
6.县(市、区)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说明其负伤时所在单位、所属编制性质的证明(人民警察还须提交授予警衔的文件);
7.所在单位审查认定其负伤性质的证明。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组织或人事部门证明;中央在鄂和省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组织或人事部门证明;人民警察由上级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政治机关证明;
8.属于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9.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的,须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10.属于被违法行为人致残的,应提交司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结论;
11.申请调整伤残等级的,须有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本人认为伤残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以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三)其他人员申请评定伤残等级须提交的材料
其他人员是指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四)、(五)、(六)项条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的人员。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因战因公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调整伤残等级的,须详细说明残情恶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3.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申请人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后,出具的对申请人负伤或残情恶化情形的书面意见和申请人从业情况的证明;
4.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材料,及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5.负伤(残情恶化)后治疗医院的整套原始医疗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管理单位印章);
6.参战、参演、参训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须有县(市、区)以上军事机关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参战、参演、参训和执行军事勤务负伤的证明材料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7.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或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县(市、区)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机构出具的说明申请人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负伤经过的证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8.申请调整伤残等级的,须有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本人认为伤残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以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二、受理申请
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主要核对以下内容:
(一)申报材料项目是否齐全,有无缺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涂改;
(三)申报材料内容是否一致,有无姓名、负伤时间、负伤部位的记载、负伤过程的描述前后不一致;
(四)申请事项实体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身份证明不充分或不属于民政部门评残对象、有无致残性质不符合政策规定、有无超过申请时限等;
县(市、区)民政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所需材料。
三、审查申报
(一)县(市、区)民政局审查工作程序
县(市、区)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见附件2),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市(州)民政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委托书式样见附件3),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市(州)民政局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放射性疾病致残的病种认定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各市(州)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市、区)民政局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或省残情鉴定小组复查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提出审查综合报告,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含省残情鉴定小组出具的复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州)民政局(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民政局直接报送省民政厅)。
对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退役残疾军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明确签署意见,提出审查综合报告,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对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退役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伤残等级标准的,县(市、区)民政局应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见附件4),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二)市(州)民政局审查工作程序
市(州)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民政厅;属于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退役残疾军人以外的人员,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三)省民政厅审查工作程序
省民政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到省残情鉴定小组复查鉴定残情。所在县(市、区)在接到复查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伤残人员残情(复查)鉴定委托书》,申请人收到《伤残人员残情(复查)鉴定委托书》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到省残情鉴定小组复查鉴定残情。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市(州)、县(市、区)逐级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在接到补充材料的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内容。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民政局提交补充的材料或书面申明不能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补充材料。
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市、区)民政局对申请人拟评残疾等级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见附件6)。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致残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评定的残疾等级、残疾性质以及民政局联系方式(见附件7)。县(市、区)民政局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提交书面的公示情况报告(见附件8),于公示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民政厅。同时县(市、区)民政局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预录上传申请人数据信息。
省民政厅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下达《同意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通知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四)申报材料的形式
申报材料纸张规格 : 申报材料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宽为297mm×210mm)。如提供的原始材料为其它规格的纸张,须在A4型纸张上粘贴,以便装订和存档。
申报材料封面格式 : 每份申报材料打印一个封面,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伤残类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伤残参公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等)、伤残性质(因战、因公、因病等)、呈报单位(××县或市、区民政局)、申报事项(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呈报时间等(见附件9)。
申报材料目录索引 : 内容包括申报材料序号、内容、页码等。目录索引根据不同的申报事项采用清单形式,呈报单位在对已提交材料内容相对应的“提交状况”栏内记注“√”,在对未提交材料内容相对应栏内记注“×”,对已提交材料内容在目录索引中无相对应内容的在空格栏中续填并在“提交状况”栏记注“√”。(具体式样见附件10—12)
申报材料装订方法 : 材料的装订要确保材料不损毁、不遗失,便于报送、邮寄和查阅,一般不采用打孔装订的方式装订。
四、材料归案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及时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更新)数据信息。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新办、补办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伤残抚恤人员材料的归档。伤残人员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归档的材料范围为: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复印件;
(三)申请人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意见;
(四)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新评人员的致残经过证明);
(五)调整伤残等级的人员原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批材料;
(六)新评人员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七)县(市、区)民政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八)《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九)医疗机构残情医学鉴定意见;
(十)残情鉴定小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十一)公示材料;
(十二)《同意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通知书》;
(十三)伤残人员证件复印件;
(十四)民政部门填写的《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副本;
(十五)伤残抚恤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十六)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中形成的材料。
县(市、区)民政局录入评定(调整)伤残等级人员数据信息的程序:上报公示结果时,按照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所设条目全面、准确地预录(对调整伤残等级的进行核对)上传各项数据信息,利用身份证识读器、扫描仪等设备采集(对调整伤残等级的进行比对、更新)上传评残对象本人的身份证、正面免冠照片(身份证上的基准头像)。收到评残通知和材料后,扫描采集上传评残对象的伤残证件、《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同意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通知书》等档案资料。
附件:1.《受理通知书》
2.《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3.《伤残人员残情(复查)鉴定委托书》
4.市(州)民政局和县(市、区)民政局填写的
5.省民政厅填写的《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
决定书》
6.《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公示通知书》
7.《公示》样式
8.《公示情况报告》样式
9.申报材料封面样式
10.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报材料目录索引
11.新办评定伤残等级申报材料目录索引
12.调整伤残等级申报材料目录索引
13.退出现役的军人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工作流程图
14.公务员、参公人员、人民警察及其他人员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工作流程图
附件1
申请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受理通知书
(存根) 编号:
同志:
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的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申请,经核对,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已受理你的申请事项。
经办人: 县(市、区)民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受理通知书
编号:
同志:
你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的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申请,经核对,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已受理你的申请事项。
经办人: 县(市、区)民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照 片 | |
出生年月 |
| 身份证号码 |
| ||||
入伍时间或者 参加工作时间 |
| 退伍时间 |
| ||||
致残时单位 |
| 现伤残等级 |
| ||||
户 籍 地 |
| ||||||
致残时间、地点、 原因、部位 |
| ||||||
医疗卫生专家 小组意见 | 1.残疾情况:
2.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 条第 款和第 条第 款,建议评为 级。
(医疗卫生机构章) 年 月 日 | ||||||
专家小组成员 签 字 (3人以上) |
|
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 伤残性质:
申报等级: (民政局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设区的市人民 政府或者行政 公署民政部门 意见 | 伤残性质:
申报等级: (民政局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省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意见 | 伤残性质:
审批等级: (民政厅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证书类别 |
| 证书编号 |
|
填表说明:
2.“现伤残等级”,仅用于调整伤残等级时填写(大写数字)。
3.“致残时单位”,评定残疾军人,填部队代号或番号;评定伤残人民警察或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填负伤时单位;评定其他伤残人员,有单位就填,没有就不填。
4.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无法在本表填写,可另附体检表或体检报告。
附件3
伤残人员残情(复查)鉴定委托书
(存根) 编号:
:
兹有本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姓名), 入伍(参加工作), 退伍(退休),在 (负伤原因)。现需要对其 (伤残部位)进行(复查)鉴定。现委托你单位进行(复查)鉴定,请依法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县(市、区)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伤残人员残情(复查)鉴定委托书
编号:
:
兹有本县(市、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姓名), 入伍(参加工作), 退伍(退休),在 (负伤原因)。现需要对其 (伤残部位)进行(复查)鉴定。现委托你单位进行(复查)鉴定,请依法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县(市、区)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附:委托鉴定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4
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
:
经审查 ,你提出的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的申请,
依据 :
决定 :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由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局章
年 月 日
决定书应载明事项:
“经审查”部分,注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下列哪种情形:1.没有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2.残疾情况达不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3.其他。
“依据”部分,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注明不予评定的具体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条的规定;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4.其他相关依据。
注意事项:
1.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打印本决定书,打印时删除决定书应载明事项、注意事项。
2.如今后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新政策变更有关内容。
附件5
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
:
经审查 ,你提出的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的申请,
依据 :
决定 :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由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厅章
年 月 日
决定书应载明事项:
“经审查”部分,注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下列哪种情形:1.没有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2.残疾情况达不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3.其他。
“依据”部分,根据申请人的身份注明不予评定的具体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 条的规定;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4.其他相关依据。
注意事项:
1.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打印本决定书,打印时删除决定书应载明事项、注意事项。
2.如今后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新政策变更有关内容。
附件6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公示通知书
市(州)民政局:
你市(州) 县(市、区) (评残对象类别) 同志,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经审查,拟评定(调整)为因(战、公、病) 级伤残。请通知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拟评定(调整)伤残等级进行公示,及时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在收到此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的有关情况报省民政厅。
年 月 日
附件7
同志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公示
我县(市、区) (单位或者街办、乡镇住址) 同志, 年 月 日出生,于 年 月 日在 (负伤地或者部别) ,因 (负伤原因或经过) ,致 (负伤部位) 负伤。于 年 月 日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
经 县(市、区)民政局和 市(州)民政局审查,报省民政厅审核,拟评定(调整) 同志为 级
因战、因公等) 伤残,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若对 同志评定(调整)伤残等级有意见,可向县(市、区)民政局反映,反映意见时应讲明事实和理由,并留真实姓名,以便民政部门调查核实。
受理电话:
通信地址:
县(市、区)民政局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 〕号 签发人:
县(市、区)民政局
关于 同志评定(调整)伤残等级
公示情况的报告
省民政厅:
按照省民政厅和市(州)民政局的通知要求,我局对
同志拟评定(调整)为 级伤残的情况,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所在单位或居住地) 进行了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 (接收调查核实意见的情况) 。我局认为,其公示结果 (是否符合评定或调整伤残等级) 。
特此报告。
县(市、区)民政局
年 月 日
××民政局办公室 20 年 月 日印发 |
附件9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申报材料
申请人姓名
伤残类别
伤残性质
呈报单位
年 月 日
附件10
同志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页码 | 提交状况 |
1 | 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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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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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两个以上战友的证明及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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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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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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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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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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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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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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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精神病残疾情况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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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职业病残疾情况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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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
| |
13 | 县(市、区)民政局审查综合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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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
|
|
附件11
同志新办评定伤残等级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页码 | 提交状况 |
1 | 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 |
|
|
2 |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的书面意见 |
|
|
3 | 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及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
|
|
4 | 申请人身份证(人民警察含警官证)、户口簿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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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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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负伤时的整套原始医疗病历复印件(须加盖病案管理部门印章) |
|
|
7 | 县(市、区)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说明其负伤时所在单位、所属编制性质的证明(人民警察还须提交授予警衔的文件) |
|
|
8 | 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组织或人事部门、政治机关对其负伤性质的证明 |
|
|
9 | 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负伤) |
|
|
10 | 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医疗事故致残) |
|
|
11 | 司法结论(被违法行为人致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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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市、区)以上军事机关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参战、参演、参训和执行军事勤务负伤证明(参战、参演、参训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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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市、区)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或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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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
同志调整伤残等级申报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页码 | 提交状况 |
1 | 个人要求调整伤残等级的书面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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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原评定伤残等级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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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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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调整伤残等级申请后出具的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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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及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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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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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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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精神病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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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职业病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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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市、区)民政局审查综合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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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伤残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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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3
退出现役的军人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工作流程图
符合条件的 |
当事人提出申请 提交申请资料 |
县(市、区)民政局核对材料 |
下达《受理通知书》、出具残情鉴定委托书 |
医疗机构鉴定残情,并出具残疾等级 医学鉴定意见 1、 |
县(市、区)民政局审查,填写表格、签署意见, 加盖印章、出具审查综合报告 2、 |
市(州)民政局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加盖印章 |
省民政厅初审 |
不符合条件 |
通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
提出申请 |
县(市、区)民政局审查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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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民政局审查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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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的 |
提出意见 |
符合条件的 |
逐级通知县(市、区)民政局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对拟评残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
县(市、区)民政局向省民政厅对公示结果提出书面报告、 预录残疾信息数据、提交调整等级人员残疾证件 |
省民政厅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下达《同意评定(调整)残疾等级通知书》, 办理伤残人员证。或下达《不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决定书》 |
省民政厅审批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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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将申报材料逐级退回。县(市、区)民政局建立档案,核对、录入信息数据 |
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
受理申请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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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复查残情的 |
附件14
公务员、参公人员、人民警察及其他人员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工作流程图
当事人提出申请 提交申请资料 |
县(市、区)民政局核对材料 |
下达《受理通知书》、出具残情鉴定委托书 |
医疗机构鉴定残情,并出具伤残等级 医学鉴定意见 3、 |
县(市、区)民政局审查,填写表格、签署意见, 加盖印章、出具审查综合报告 4、 |
市(州)民政局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加盖印章 |
省民政厅初审 |
不符合条件的的 |
下达《不予评定(调整) 伤残等级决定书》、退还材料 |
符合条件的 |
提出申请 |
县(市、区)民政局审查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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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民政局审查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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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的 |
提出意见 |
符合条件的 |
逐级通知县(市、区)民政局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对拟评残情况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
县(市、区)民政局向省民政厅对公示结果提出书面报告、 预录伤残信息数据 |
省民政厅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下达《同意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通知书》, 办理伤残人员证。或下达《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 |
省民政厅审批 (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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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将申报材料逐级退回。县(市、区)民政局建立档案,核对、录入信息数据 |
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
受理申请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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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情达不到评定(调整)伤残等级标准的 |
下达《不予评定(调整) 伤残等级决定书》、退还材料 |
不符合条件 |
符合条件的 |
需要复查残情的 |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