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等13部门制发《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的通知》
10.08.2015 13:19
本文来源: 民政厅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政部等13部委《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的通知》(民发〔2015〕116号)精神,近日,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委农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审计厅、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省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的通知》(民发〔2015〕3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地方党委政府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党员干部为民服务意识,提升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为目标。通过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提高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解决社会救助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资金发放到位、困难群众得到实惠。
《通知》明确,专项治理工作采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方式分阶段开展。各市、州、县(市、区)以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构名义实施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省民政厅会同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督查指导。
《通知》规定,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督导内容包括:社会救助工作配套措施制定情况、工作机制建设情况、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情况、服务管理情况等,各地要按照部署启动、全面自查、督促检查、总结整改的步骤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将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作用,着力攻坚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收集汇总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向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及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省低保办 刘建文)
本文来源: 民政厅
10.08.2015 13:19